宣使是中国古代兼具行政与宫廷职能的职官称谓,包含两层核心语义。作为
宣抚使的省称,该职始设于唐玄宗时期,主要承担巡视灾区、安抚民生的临时差遣任务,相关记载见于
韩愈《
送陆歙州诗序》等唐代文献。另一层含义指宫廷中专司宣召事务的内监,其职能在前蜀
花蕊夫人《宫词》与明代
刘基
宣使作为正式官职名称出现于唐开元年间(713-741年),
玄宗为应对频发的地方灾害,首创派遣朝臣巡视灾区的临时制度
使职差遣元稹。
唐代宣使通常由五品以上文官充任,需具备赈灾实务经验。出巡时持皇帝亲颁鱼符,可调动地方府库钱粮实施紧急救助,如韩愈所述案例中,宣使通过实地考察确认
歙州具备财税优势,进而调整其赋税等级。
宫廷宣使的日常运作包含三大环节:接收皇帝口谕、誊录正式诏书、监督诏令执行。与
唐代外派宣使相比,这类内廷职务更注重礼仪规范,任职者需通晓宫廷典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