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各宗教专门从事教务活动的人员。宗教教职人员的范围,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依本宗教的教义教规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根据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宗教教职人员一般指: 汉传佛教的比丘、比丘尼,藏传佛教的僧人(含活佛),南传佛教的比库(都、法、召章)、希提(吴巴赛)、萨米、祜巴、松列、松列尚卡拉扎等僧侣;道教的全真派和正一派道士;伊斯兰教的阿訇、毛拉等;天主教的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司铎(神甫)、执事、修女;基督教的主教(或称“监督”)、牧师(包括个别教会传统中相当于牧师的长老)、教师(或称“副牧师”)、长老、传道员(或称“教士”)。
规定
《宗教事务条例》对如何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作了规定。
一是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根据此条规定,国家宗教事务局出台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明确备案的程序。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了本宗教的教职人员认定办法,有:《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藏传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南传佛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中国天主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办法》,这些认定办法对本宗教的教职人员范围、教职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教职人员认定的权限和程序、教职人员的日常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宗教团体认定宗教教职人员后,需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规定,宗教团体自认定宗教教职人员之日起20 日内,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一)未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二)提供的备案材料不属实的。宗教团体在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程序完成后,向该宗教教职人员颁发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二是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审批。《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作为中国佛教三大语系之一的藏语系佛教(又称藏传佛教)有一种独特的传承方式,那就是活佛转世。此款规定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一是要在佛教团体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宗教仪轨”是指转世程序中的一些相对固定并沿袭的宗教仪式和活动,“历史定制”主要指的是金瓶掣签制度及政府批准制度,它同时也是宗教仪轨。二是要经政府批准。根据活佛的影响大小,其传承继位分别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乃至国务院审批。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家宗教事务局出台了《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对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的条件、程序等作了有具体规定。
三是天主教主教备案。《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天主教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关于选圣主教的规定》,规定教区需要选圣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的,经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同意后,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务委员会指导下成立教区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工作委员会,负责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的选举工作。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候任人由选举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会议选举产生,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务委员会审核签署意见后,报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审批。主教候任人经中国天主教主教团同意后,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备案后,可以从事教务活动。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了《中国天主教主教备案办法(试行)》,对天主教备案程序等作了规定。
2025年9月,国家宗教事务局正式印发了《
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的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