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
劳动能力鉴定中的法定术语,指劳动者因伤病导致身体机能不可逆损伤,无法继续从事职业活动的状态。其认定依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核心标准为同时符合不同疾病类别中三项及以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款条件。
4.1.13 慢性
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
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
攻击行为。
4.1.14
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
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4.1.15
难治性的
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