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准备金(reserves against deposit)指
金融机构为保证
客户提取
存款和
资金清算需要,按规定向
中央银行缴纳的资金,是
现代各国
中央银行进行
宏观调控的三大
政策工具之一。
金融机构缴纳的
存款准备金占其
存款总额的
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一般有
法定存款
准备金、超额
准备金、借入
准备金。西方发达国家的存款准备金通常指法定存款准备金,中国的存款准备金由法定准备金及备付金两部分组成。
基本概况
基本定义
存款准备金: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
存款准备金率:指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中央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后才逐渐演变成为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组成概念
通常指中央银行通过法令法规,要求存款机构将其吸收的各类存款按 一定比率缴存中央银行而形成的存款准备金。
指吸收存款机构存于中央银行的准备金超出法定准备金的那部分存款。
当吸收存款机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达不到其应缴存的法定准备金时,通过向中央银行要求贴现、再贷款或在同业市场上进行拆借等方式来弥补其法定存款准备金不足,这部分弥补的资金称为“借入准备金”。
西方发达国家
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存款准备金通常指法定存款准备金。美国对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缴存规定为:在不同的存款种类中,企业往来存款要缴存最高额的法定存款准备金,非个人定期存款和从外国借人款净额缴存较低额的法定存款准备金,个人定期存款一般不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加拿大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则规定各金融机构都必须缴存准备金,只有四个项目可以得到豁免:用于特定退休储蓄计划、文娱住宅计划和退休基金的存款;其他注册银行的存款;来自CPA及其他非银行成员机构的存款;非加拿大居民在加拿大商业银行海外分支行或办事处的加拿大元存款。
中国
与发达经济体相比,中国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长期处在较高水平,中央银行对存款准备金政策的使用频率和调控力度也明显高于其他国家。从特定时期的调控效果看,中央银行根据宏观经济金融环境频繁、灵活调整存款准备金率不仅没有引起宏观经济的过度扰动,反而有效地维护了金融秩序,保持了货币环境的稳定。随着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存款准备金政策面对的货币金融环境已发生很大变化,中央银行调整存款准备金政策的目的,也需要逐步从大水漫灌式的总量控制向精细化的结构调整转变。
中国的存款准备金由法定准备金及备付金两部分组成,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最低备付率,可称为法定备付率,而将各银行实际的超额储备占存款余额的比例可称为实际备付率。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中国的法定准备金不能用于支付清算,只有存入往来账户的备付金才能办理现金收付和资金清算。截至2023年,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取消了对商业银行备付金比率的要求,将原来的存款准备金率和备付金率合二为一。
发展历程
起源及初期发展
存款准备金制度最初在英国建立,18世纪的英格兰银行分支机构较多,有很好的商业信誉,与许多的私人银行有业务往来,逐渐发展成为中央银行,各家银行纷纷在英格兰银行进行资金清算和提取现金,将一部分准备金自愿缴存在英格兰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雏形出现。
现代存款准备金制度起源于美国,在世界主要国家中具有代表性,对其他国家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发展也产生了深远影响。1863年,美国《国民银行法》获得通过,在国家层面首次确立了存款准备金要求。存款准备金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
1913年,美国颁布了《联邦储备法》,明确要求所有成员银行以库存现金和直接存入联储银行的存款形式缴纳存款准备金,但是却没有赋予中央银行改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权力。所以,早期的存款准备金制度主要是维持银行体系流动性,保障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支付和清算需求,保证银行能够平稳渡过频发的经济危机和规避大规模破产风险。同时,美联储成立,开始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当时,中央储备城市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18%,储备城市银行为15%,国家银行为12%。为了减轻银行的经营压力, 1917美联储将上述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分别降至 13%、10%和7%。
一般性货币政策操作工具
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使业界普遍质疑存款准备金制度的支付清算功能。
1931年,美联储开始将法定存款准备金视为影响银行信用扩张的工具,认为要求银行对新增储蓄保有法定存款准备金有助于抑制信贷过快扩张。然而,从实践来看存款准备金要求对遏制20世纪20年代后期信贷的快速增长几乎没有帮助。为了适应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作为货币政策工具的要求,并且保证联邦储备体系可以灵活地运用这一工具来维持一种弹性的流动性供应制度,1935年美国国会授权联储理事会可以改变任何一类或所有会员银行的储备要求,从此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便由美联储根据宏观经济的要求不断进行调整。因此,存款准备金政策逐步转换为各国中央银行调节信用及货币供给总量的有效政策工具,成为传统货币政策“三大法宝”之一。
1957年5月,日本央行确定了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
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金融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为有效减轻存款机构的“准备金税”负担,促进金融市场的有效竞争,多数国家逐步下调了存款准备金率。而且由于货币政策由数量型向价格型调控的转变,货币政策调控逐渐从货币供应量转向政策利率调整,存款准备金政策在货币政策框架中的地位与作用也趋于弱化。
其他政策的辅助性工具
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存款准备金制度本身存在问题,再加上政策环境已经发生变化,西方国家逐渐放弃使用存款准备金工具,并将存款准备金率调整至非常低的水平。
英国央行是最早放弃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央行。1981年,英国央行废除了 1.5%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1981—2009年,各家银行根据与英国央行的协议自行设定存款准备金率。
美联储先后于1990年12月和1992年4月取消了定期存款的法定准备金,并将可签发支票存款的法定准备金率从12%下调到10%;
日本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一直设定在相对较低水平,并且也较少调整。1991年10月,日本央行最后一次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后最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1.3%,最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低于0.2%。
1992年6月,加拿大央行开始分阶段取消存款准备金要求,并在1994年实现了这一目标。
1998年7月1日,欧洲央行在成立之初就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设定在2%这一非常低的水平。
2000年初,瑞士、新西兰、 澳大利亚等国的央行也已经完全取消了存款准备金要求。
2004年,几乎所有西方国家都已不再使用存款准备金工具。
2009年以后,由于量化宽松政策的使用,英国央行撤销了银行存款准备金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适时适度运用存款准备金工具,有效发挥了逆周期调节作用,取得了重大成功。2018年3月以来,随着宏观经济下行压力逐渐加大,人民银行不断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提高商业银行的可贷资金量,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存款准备金工具再次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0年3月26日,美联储也于将全部存款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降至零。
这种世界范围内降低或取消法定准备金的现象表明存款准备金制度在控制货币供应量方面的重要性已经大大下降。此时的存款准备金政策更多被视作“一种有效的辅助性政策工具”,用以确定可预见的法定准备金来避免货币市场出现潜在的剧烈波动,进而配合其他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市场利率的目的。
然而,截至2021年仍约有三分之二的发展中国家使用存款准备金工具作为宏观经济稳定工具。并且,巴西、中国、印度、俄罗斯等主要新兴经济体经常使用存款准备金工具。
中国发展历程
1984年,中国建立了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准备金工具逐渐成为人民银行最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在设立之初,人民银行设定了较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主要是为了筹集资金,为大型建设项目融资。其中,企业存款为20%,农村存款为25%,储蓄存款为40%。为了解决银行资金不足问题,人民银行于1985年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统一降至10%。此后,为了抑制通胀以及筹集资金又进行了上调, 使得总准备金率达到了 18%—20%。
1998年,人民银行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账户”两个账户合并,统称为“准备金账户”;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13%降至8%;调整金融机构一般存款范围,将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
2003年后中国面临国际收支持续顺差、外汇大量流入的压力,中国人民银行创新性地运用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的方式深度“冻结”过剩的流动性。自2003年9月首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至2011年6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共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32次,平均存款准备金率从6%提升至20.1%。
为了应对经济结构性过热问题,2004年4 月25 日,人民银行开始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制度,对资本充足率低于一定水平的金融机构实行相对较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使得存款准备金工具同时具有了一定的金融监管职能。此后,为了对冲外汇储备激增所带来的过量流动性以及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人民银行又多次上调和下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2011年初,人民银行引入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该机制将信贷投放与宏观审慎所要求的资本水平相联系,同时考虑了各金融机构的系统重要性和稳健性状况。此后,为了对冲外汇占款以及应对国内经济下行压力,人民银行又多次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2013年后,随着国际收支趋向均衡,外汇占款供给的流动性明显减少,中国人民银行多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解冻”长期流动性。
2019年5月6日,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货币政策的调控能力,人民银行宣布构建“三档两优”准备金率新框架。
2023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25个百分点(不含已执行5%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该次下调后,金融机构加权平均存款准备金率约为7.4%。
2024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即日起,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不含已执行5%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该次下调后,金融机构加权平均存款准备金率约为6.6%。该次下调向金融市场提供长期流动性约1万亿元。2024年内将视市场流动性状况,可能择机进一步下调存款准备金率0.25~0.5个百分点。
2018年-2024年9月,人民银行18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共提供长期资金约14.4万亿元。
截至2024年9月27日,金融机构平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约为6.6%,较2018年初降低8.3个百分点。
2024年末,中国金融机构超额准备金率为1.1%,降至历史低位水平,这固然是支付清算效率提高带来的流动性备付需求的降低,但也意味着银行已将资产运用至极限水平,进一步大幅下调或将影响流动性支付能力。
2013年至2025年,中国人民银行先后29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平均存款准备金率从20.1%降至6.6%。
202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3类10项措施。其中,自2025年5月15日起,降低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预计将向市场提供长期流动性约1万亿元;完善存款准备金制度,阶段性将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存款准备金率,从5%调降至0%。
具体操作
缴存主体
凡是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都要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并满足法定备付率要求。这些机构包括银行、信用社和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不必缴存款准备金。其中,农村信用社缴存农业银行,由农业银行视同客户存款再按准备金率缴存中国人民银行。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在华外资银行分行,独资、合资银行以及财务公司也要对其外汇存款缴纳外汇存款准备金。
缴存范围
一般说来,准备金的缴存范围包括各类客户存款、各种其他负债,但不包括同业存款、汇出汇款等科目中的负债。
缴存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中国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计提法定存款准备金和确定存款余额时,采用的是期末的存款余额,而不是日平均存款余额;计算基期为每月或每旬;缴存日为每月或每旬末后的5日或8日;缴存和受缴主体分别为各级机构对应各级人民银行。具体而言,各专业银行的市区分行和县支行(包括县支行及同城所属部、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上旬末应缴存款余额和规定比例计算缴存额度,根据存款升降情况,每旬对存款准备金调整一次,在旬后5日内办理,缴存县、市人民银行;县支行以下处、所机构分散,交通不便, 可以每月调整一次,由于这些处、所在调整缴存款时要通过县支行汇总转缴县、市人民银行,需要一定的邮程时间,可在月后8日内办理; 建设银行总、分行在旬后8日内办理;其他金融机构,每月调整一次, 在月后5日内办理,缴存当地人民银行;如调整日最后一天为例假日可顺延。
存款准备金率
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在一般情况下,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通常都在3%~10%之间。但是,存款准备金率也可能会因国家监管机构的要求而有所变化。根据法律规定,商业银行需将其存款的一定百分比缴存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达到控制基础货币,从而调控货币供应量的目的。
计算方式: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存款总额
截至2025年2月,中国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包括大、中、小型银行三档,分别为8%、6%和5%,平均存款准备金率为6.6%。其中,小型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在2021年已降至5%。主要发达经济体的存款准备金率长期处于较低水平,如欧洲央行、日本央行维持在1%左右。
备付金计算方式
各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往来户存款,是支付准备金的核算主体,它与库存现金随时相互转化。基层专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存款户应经常保留的备用存款, 一般采用经验数据法:
备付金比率=月(旬)备付金存款日平均余额/月(旬)各项存款日平均余额×100%
对存款户的监控,上级行核有额度的,相应的人行分支机构监督其经常保留足额的存款备付金;对未核额度的,则监督其按照经验数据比率保留额度。
库存现金是备付金的现金准备,专业银行各级管理行根据各地现金收支具体情况,核定基层行处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缴存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现金库不足时,应从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提取现金,以免影响正常现金支付。对专业银行库存限额执行程度的公式是:
库存现金限额执行率=本月(旬)库存现金日平均余额/核定限额×100%
此比率达到90%—105%,便可认为基本合理。
账户设置
中国中央银行对各种金融机构的存款业务的账户设置, 一般分为基本账户和专用账户两大类。
存款准备金的监控
各专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在各所在地的人行分支机构开设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按规定向当地人行缴存法定准备金和存放备付金,同时接受当地人行的监控。中国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总行一般作为管理机关,负责各自分支机构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同时管理并受缴各专业银行总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一般性存款(即备付金)。
由于法定准备金实际上相当于各金融机构上缴中央银行的一笔固定比例的资金,并不用于清算,所以专业银行各分支机构法定准备金的比率一律定为存款余额的13%,上缴对应的当地人行,全国专业银行系统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也就满足了13%的要求。
而备付金的情况则有所不同。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经济主体的交易结算量也自然不同,专业银行各分支机构保障支付必须留存的备付金也必然不同。专业银行系统内的备付率管理成为其流动性管理的重要内容, 同时也是各地方人行的日常监控工作之一。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备付金管理的通知》规定,各专业银行总行的备付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考核,其分支机构由各自总行考核,并要求各总行根据所属分行的实际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将备付率分解至各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据此进行监测。也即备付率和其他资产负债比例 一样,都是由人行总行对专业银行以法人为单位进行考核,而各地人行对其系统内部的分解指标进行监测。
存款准备金的付息
由于存款准备金创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使中央银行集中资金,进行结构调整,故而设定了较高的比例,如果对这部分资金不支付利息, 就会极大地影响专业银行的利润,破坏其经营的积极性。为此,在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之初,专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存款户和备付金存款户就是带息账户。截至2023年,这两个账户的利息均为年息9.18%。
另外,金融机构的财政性缴存款中,中央银行财政存款、地方财政存款不计利息,机关、团体、部队存款和其他财政性存款一般是按企业存款利率付息。
外币存款准备金
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机构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暂行规定》,规定吸收外币存款的金融机构必须缴存外币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包括:个人外币储蓄存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外国驻华机构的外币存款;发行外币信用卡的备用金存款;其他外币存款。缴存比例为各项外币存款平均余额的5%。中国人民银行对各金融机构缴存的外币存款准备金不计利息。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在华外资银行分行,独资、合资银行以及财务公司每月月底也要向所在地人行缴纳占存款余额的3%—5%的外汇存款准备金。
升准与降准
在中国,以银行体系为主的间接融资数量占社会融资总量的2/3以上,央行通过调节存款准备金率会对社会经济产生直接影响。
升准
升准,全称为中央人民银行调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中央人民银行调整并发布。当经济过热时,央行会提高存款准备金率,防止出现通货膨胀。
2010年以前,升准比较多见;在2010年以后,升准比较少见,由于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放缓,金融周期是往上走的,所以央行希望多提供一点儿货币。另外,当中国经济占整个世界经济比重越来越大以后,大国准备金所需要的量是越来越少的。也就是说,国家的信用不需要过多的准备金。
降准
降准,全称为中央人民银行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由中央人民银行调整并发布。当经济增长压力较大时,会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刺激经济发展。
定向降准:是指中央银行定向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以鼓励金融机构将更多的资金配置到实体经济中需要支持的那些行业和领域中去。如,中国在2014年的定向降准措施的目的,是以金融手段支持实体经济,既增加这些商业银行的可贷资金,又降低“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促进它们的发展。
降准增加了银行手里低成本资金。在存款利率-政策利率-市场利率传导机制还未能完全畅通的背景下,降准可以更好地降低金融机构的资金成本和净息差压力,使银行体系流动性继续保持稳定,并从总量、价格和结构上进一步支持促进信贷支持实体经济。
降准对人民币汇率也是利好消息。主要原因是:降准并未改变货币政策稳健基调;央行加大实体经济支持力度,改善经济复苏前景,基本面稳固利好汇率。降准有助于提振金融市场情绪。另外,发达经济体逐步转向降息周期,也将利好人民币汇率稳定。
作用与缺陷
存款准备金制度之所以被世界各国央行广泛采用,主要是因为存款准备金制度具有维护金融稳定等多种功能。如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当中央银行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时,金融机构可用于贷款的资金增加,社会的贷款总量和货币供应量也相应增加;反之,社会的贷款总量和货币供应量将相应减少。然而,存款准备金制度同样也存在诸多缺陷。一般而言,是否使用某项货币政策工具主要取决于央行对其政策成本和政策收益的权衡。
作用
世界各国央行设立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衷主要是为了增强商业银行系统的稳定性。存款准备金制度有利于金融稳定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存款准备金要求锁定了银行的一部分存款,相当于为银行提供了某种保护,防止银行陷入流动性风险和偿债能力风险。二是存款准备金要求对顺周期行为有抑制作用。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不仅会影响信贷增长,而且会减少银行的风险承担行为。三是可以维持汇率稳定。当本币面临升值压力时,通过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可以阻止货币升值,减轻脆弱性。
存款准备金工具可以作为管理信贷周期的逆周期调节工具。当经济处于上升周期时,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回笼基础货币,降低货币乘数和货币供应量,进而降低信贷增速,限制经济的杠杆率水平,抑制经济过热。而当经济处于下行周期时,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可以释放基础货币,提高货币乘数和货币供应量,进而刺激信贷增长,提升经济的杠杆率水平,促进经济复苏。
央行可以通过改变存款准备金要求直接影响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进而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当金融市场存在流动性压力时,央行可以通过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为市场快速大量补充流动性,放松金融条件。而当金融市场流动性过剩时,央行可以通过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快速大量回收流动性,收紧金融条件。
存款准备金工具也可用于稳定通胀。如果货币当局意图抑制通胀,那么可以通过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实现,因为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既能降低货币乘数,也能回笼基础货币,进而降低广义货币供应量并抑制通胀。如果货币当局还希望能在抑制通胀的同时维持基础货币的稳定,那么存款准备金工具则更加适用,因为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并不改变基础货币存量。
存款准备金工具还可以用于抑制资本流入和本币升值,这种使用方法在新兴经济体较为常见。当新兴经济体出现大量资本流入时,一方面会导致本币快速升值,降低本国产品竞争力;另一方面货币供应量会大量增加,导致信贷泡沫。而此时新兴经济体货币当局经常不愿意提高利率,因为如果提高利率会吸引更多的资本流入,并促使汇率进一步上升。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有以下两个作用,一方面,可以快速回收因资本流入被动投放的大量流动性;另一方面,由于法定存款准备金付息率通常低于市场利率,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相当于增加银行的隐性税收,贷款利率也会因此上升。因此,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在不引发进一步资本流入和本币升值的情况下抑制国内信贷。
缺陷
由于存款准备金要求的调整同时影响基础货币和货币乘数,存款准备金工具的使用无论是对银行信贷还是对金融市场的流动性都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而且,由于存款准备金政策本身就会影响市场预期,并且具有一定的周期性,不会频繁改变存款准备金要求的调整方向,这就使得中央银行在使用存款准备金工具时会产生比预期更大的影响。此外,由于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保有的超额准备金数量较少,只要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哪怕幅度并不大,超额准备金就会立刻减少,甚至可能会出现存款准备金不足的情况。商业银行为了满足存款准备金要求,就不得不调整资产负债表,要么大幅缩减贷款, 要么抛售有价证券。商业银行的行为一方面会导致信贷剧烈收缩,另一方面也会引发金融市场动荡,以上都会对经济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一般认为,通过调节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能有效影响银行信贷,然而部分研究表明这一逻辑并不正确。上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不一定能够带来信贷紧缩,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上调幅度要大于银行超额存款准备金率的下降幅度,即银行无法通过降低超额存款准备金率抵消上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影响;二是银行向央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增量要大于银行存款的增量以及债券投资的减少额;三是银行通过同业存款等其他渠道额外获得的资金要少于银行向央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增量。如果上述条件不能够全部满足,那么上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给银行信贷造成的紧缩效应将大打折扣。反过来说,下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也不一定能够带来信贷扩张。如果在经济低迷时期银行坏账率较高,且对经济前景悲观,那么即便是央行下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也无法起到刺激信贷的效果。银行更有可能将获得的额外资金存放在央行形成超额准备金。此时央行的降准政策更像是“推绳子”,央行只能通过降准提高商业银行可贷资金量,却无法控制银行的行为,进而限制了降准的效果。
存款准备金工具的使用是有成本的。由于一般情况下存款准备金付息率低于市场利率,本质上相当于对银行进行课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过高可能导致银行通过提高存贷款利率的息差将成本传导至其他市场主体,可能会传导给存款者,也可能会传导给贷款者,也有可能是银行的股东。而无论传导至哪一方,都会导致其利益受损。从经济实践来看,存款准备金的成本可能多数由贷款者承担。由于市场中资金供给方相对强势,而资金需求方相对弱势,因此,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越高对企业的影响可能更大。当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上升时,银行会倾向于提高贷款利率而不是压低存款利率。企业融资成本上升后,可能会减少投资,给实体经济带来紧缩效应。
越来越多的文献认为存款准备金制度不但不利于金融稳定,而且会提高商业银行的违约率并加大经营风险。一是因为存款准备金要求并未提供额外的流动性。当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不足时, 需要在法定存款准备金缴存日之前补充法定存款准备金,这反而会加大银行流动性压力。因此,法定存款准备金更应该被看作是机构的负债而不是资产。二是当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提升时会导致“寻找收益”效应(search for yield effect),商业银行会主动提高风险承担度,从而加大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 三是存款准备金要求会提高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进而降低银行的盈利能力。而银行盈利能力降低意味着资本回报率下降,融资能力也会下降。四是存款准备金要求会改变银行的行为,增加不稳定的融资来源。五是存款准备金要求的变化对小型商业银行的影响要远大于对大中型银行的影响。当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上升时,由于中小型银行综合实力较弱,更容易受到冲击,进而影响金融稳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中国人大网)
存款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所吸收的存款必须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率向中央银行缴存一部分,作为一种必要的准备。中央银行规定的这个比率叫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通过提高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以实现扩张或收缩信用规模。存款准备金制度是货币政策工具之一,它的主要功能是调节全国的信贷,总额和货币供应量。同时,中央银行集中了存款准备金,通过再贴现和再贷款的办法,平衡不同银行间的资金余缺。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商业银行不致因大量贷款,而影响自身资金的流动性和偿付能力。从保证商业银行的清偿能力的作用看,它能防止因客户大量取款而发生的资金不足,从而对存款人的利益是一种重要的保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第四十六条 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第七十七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