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参政权是女性依法平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涵盖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中国通过《
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确立男女平等政治权利原则,规定国家机关应保障妇女参政比例,逐步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女性比例,并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确保妇女成员数量。历史进程中,
中国共产党自土地革命时期即推动妇女参政,1937年《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首次以法律形式赋予妇女选举权与被选举权,1941年边区参议会女性参议员占比显著提升,形成制度化保障的早期实践。截至2023年,全国人大女代表占24.9%,较2008年增长3.6个百分点,体现妇女参政比例持续提升趋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九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确立
选举权、
被选举权及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法律基础。法律通过参政比例保障条款,明确全国和地方人大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国家机关及基层自治组织需配备女性领导成员。2023年修订后的法律将政治权利列为妇女权益首位,强化妇女联合会在参政议政中的民主协商与监督职责。
中国妇女参政权保障始于
土地革命时期,1931年《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首次以宪法形式确认男女平等选举权。1937年《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取消性别限制,规定年满16岁妇女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1939年修正条例将年龄调整为18岁并确立普选原则。1941年
陕甘宁边区参议会选举中,
清涧县妇女参选率达90%,产生首位女县长
邵清华。新中国成立后,1982年宪法新增“培养选拔妇女干部”条款,推动妇女参政制度化建设。
国家通过配额制度保障妇女参政比例,2018年
全国人大女代表占比24.9%,较2008年提高3.6个百分点;
全国政协女委员占比20.4%,提升2.7个百分点。基层自治组织中,《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应有适当数量妇女成员。选举资格保障方面,法律规定选民资格不受性别限制,被选举权纠纷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截至2023年,中国妇女参政比例持续提升但仍存在决策岗位女性占比偏低的问题。法律通过特别保障机制推动性别平等,如完善干部选拔制度等。妇女联合会通过民主协商监督参政权利落实,组织妇女参与立法协商和公共政策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