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常寺博士为清代太常寺下属职官,属掌管宗庙礼仪的基层文官体系。该职官沿革可追溯至元代太常礼仪院博士,清代沿置后隶属太常寺博士厅。据顺治元年(1644)铨选制度规定,太常寺博士须任职满两年方具备考选
监察御史资格,在官僚晋升体系中具有承上启下作用。
元代始设太常礼仪院博士,作为管理祭祀礼仪的专职官员,其品级定为正七品。该职官为太常礼仪院属官,属太常寺系统职官。明代沿置该职官时改隶太常寺,清代继续保留太常寺博士建制,并设博士厅作为具体办事机构。元代
太常博士作为太常礼仪院博士的省称,与清代太常寺博士同属太常寺职官体系,虽朝代不同但职官性质存在沿革关联。顺治元年(1644)规定,太常寺博士与中书科中书、行人司行人、大理寺评事等官职并列,需历俸二年者方可考选
给事中和监察御史。职官体系虽历经朝代更迭,但核心职能始终围绕国家祭祀礼仪事务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