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是
天水市人民政府主管民族宗教事务的工作部门。该局下设办公室、民族科和宗教科,主要承担统筹管理全市民族宗教事务的职能。
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当好市委、市政府在民族和宗教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2)研究提出关于贯彻民族、宗教政策的具体措施;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3)指导、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地方法规的贯彻实施;推进民族和宗教法制建设,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监督办理有关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调指导张家川回族自治县逢10周年庆祝活动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4)研究民族、宗教理论和民族、宗教政策;组织开展对我市民族、宗教问题的综合调查;研究民族宗教发展趋势,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5)参与制订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民族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参与民族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和管理;组织和协调经济发达地区、部门与民族县的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
(6)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研究我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民族地区文化、艺术、科技、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并承办有关事务。
(7)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全市民族教育的援助、扶持等有关事宜。
(8)联系全市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推荐和选拔使用等工作。
(9)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宣传、交流与合作,管理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组织、接待国内少数民族、宗教团体的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开展宗教方面友好往来,组织管理好伊斯兰教的朝觐工作,做好国外宗教界人士来访接待和对外宣传工作,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
(10)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11)管理和监督有关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引导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宗教团体和宗教人士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12)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13)管理市级各宗教团体,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帮助宗教团体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按照各宗教特点开展工作和生产自养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办理的各项事务;负责宗教方面出版物的审查工作。
(14)协助县区政府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配合政法部门揭露和打击披着宗教外衣进行的破坏活动和其他犯罪活动。
(15)指导和检查各县区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的工作,加强同自治县及散杂居少数民族的联系。
(16)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室、民族科、宗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