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令
明代洪武元年颁布的综合法典
《大明令》是明代开国初期颁布的首部综合性法典,洪武元年(1368年)仿效《元典章》六部分篇体例编纂而成,含吏、户、礼、兵、刑、工六门共计145条。该法典具有临时法典性质,其《刑令》部分的71条包含刑法总则及具体量刑条款,后在洪武六年(1373年)《大明律》颁行时部分内容被纳入律典。清代法律体系中亦有17%的明令条款以条例形式沿用,成为研究古代律令体系演变的重要枢纽。
制定与颁布
《大明令》于洪武元年(1368年)正月正式颁布,作为明朝开国后首部系统性法典,其编纂正值政权初立之际。朱元璋诏令李善长等重臣参酌《唐六典》《元典章》体例,采用六部分篇结构以适应新朝制度需求。法典制定过程仅耗时三个月,体现了明初法制建设的紧迫性。
内容结构
法典按六部职能划分为:
法律效力
洪武六年《大明律》颁行后,《大明令》中涉及刑法的条款失效,但其余行政规范仍持续生效。明代中后期编纂《明会典》时:
与《大明律》关系
两部法典形成历时性互补:
历史评价
。霍存福等学者通过明清法律比较,揭示其中17%条款在清代条例中的延续。
后世影响
法典在清代通过《大清律例》产生间接影响:
参考资料
美国明史研究的开拓者范德.中国社会科学院.2012-08-21
最新修订时间:2025-11-06 20:50
目录
概述
制定与颁布
内容结构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