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残疾
同时存在两种及以上残疾的残疾类型
多重残疾指个体同时存在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类型,在中国也被称为“综合残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多重残疾被列为七类法定残疾之一,其评定依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 26341-2010)执行。1987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多重残疾患者约占残疾人总数的14.6%,其中同时存在两种残疾的占比达88.13%。
定义与法律定位
根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 26341-2010),多重残疾被明确定义为同时罹患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中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该标准作为中国残疾人事务管理的技术规范,将残疾类别划分为七大类,其中多重残疾自2010年起成为独立分类项。在证件管理层面,多重残疾人的残疾人证注销其中某类残疾时,证件有效期仍以初次核发时间为准。
分级评定规则
残疾等级评定采取“最重优先”原则,例如同时存在听力一级和肢体三级残疾时,整体等级按听力一级认定。该规则的确立基于多重残疾患者功能障碍叠加的特性,与单纯某类残疾程度加深存在本质区别。评定流程需由指定医疗机构完成,结果作为享受政策待遇的核心依据。
人口特征与分布
1987年全国首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多重残疾人口约占残疾人总数的14.6%,极端案例中存在同时患五种残疾的情形(占比0.11%)。智力残疾在多重残疾组合中呈现高发性,约88.13%的两种残疾组合包含智力残疾要素。区域分布数据显示,农村多重残疾发生率显著高于城市,这与基层医疗保障水平差异存在相关性。
特殊教育需求
多重残疾儿童存在显著的异质性特征,约60%需依赖非语言交流方式。教育实践中发现,传统单一残疾教学模式对其适应性不足,需建立包含生活自理、基础认知、社会适应等领域的个性化教育方案。美国等国家将“聋-盲”单独列为残疾类别,而我国现行标准仍将其纳入多重残疾范畴。
国际标准对比
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强调功能障碍的交互影响,这与我国多重残疾定义中“残疾叠加”概念形成理论呼应。但部分国家在实践层面存在差异,例如日本将多重残疾细分为12种组合类型,而我国现行标准尚未建立细分体系。这种分类差异导致跨国数据比对时需进行标准化转换。
最新修订时间:2025-10-25 15:05
目录
概述
定义与法律定位
分级评定规则
人口特征与分布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