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利性组织。在中国境内,外国企业可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但其性质为非营利性办事机构,仅能开展市场调查、业务联络等辅助性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注销需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履行提交年度报告等义务。港澳台地区企业设立代表机构参照该条例执行。
根据《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外国企业被定义为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利性组织。该定义排除了依照中国法律登记的主体,明确其法律属性受设立地法律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