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作
汉代刑律名
复作是秦汉时期实行的特殊刑律制度,主要适用于犯轻罪的女性囚犯。该刑律规定犯者需在不佩戴刑具的情况下为官府服劳役一年,因女性身体条件不适应边疆戍守而改判在官府劳作。汉代文献《史记·孝武本纪》与《汉书·宣帝纪》均记载该刑名,李奇、
孟康
。
刑律释义
。
适用对象与刑期
根据孟康《
汉书音义
》记载,该刑律主要实施于两类群体:
文献记载与注解
《史记·孝武本纪》最早记载该刑名,
郑玄
汉代
司法实践中,该刑律曾被灵活运用,如《汉书》记载元康元年赦免女徒复作参与皇家婴儿抚养事务,反映其在特殊情形下的司法变通。历代注家中,李奇强调刑期统一性,
王先谦
则着重考据其与'复作'制度的关联。
语义延伸
该词语在汉代以后衍生出两重引申义项:
参考资料
复作的意思
.沪江网.2016-07-15
最新修订时间:2025-10-11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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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概述
刑律释义
适用对象与刑期
文献记载与注解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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