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最低一层审判机关,作为四级法院体系(基层、中级、高级、
最高人民法院)的基础层级,并与
军事法院、
海事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共同构成我国法院组织体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设立,名称统一为“XX县(市、区)人民法院”。主要审判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审案件,处理无需开庭的民事纠纷及轻微刑事案件,并对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
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立
刑事审判庭、
民事审判庭和
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除审理案件之外,还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法律事务程序性的决定,如是否立案,称为裁定;实质性的案件审理决定,称为判决。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由该案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合议。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
审判委员会处理。
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地方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人民法院还设有书记员、执行员、法医、司法警察等。各级法院要接受同级地方党委的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立案庭(立案、申诉、申请再审、信访、审限流程管理、排期开庭、法律文书送达等)
审判监督庭(是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关,对整个审判过程的案件流转执行法院内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包括立案后的排期开庭、审限控制、结案、司法统计、案卷评审、归档,以及对已发生效力的审判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审判监督程序、提请再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