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暂行办法》是公安部于1985年7月19日发布的文件,自1985年9月1日施行。
文件全文
第一条 总则
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需要,改革驾驶员考试工作,统一考试标准,提高机动车
驾驶员安全行车素质,保证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遇有本办法未规定的情况,属于地区性的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车辆管理机关自行规定。
第二条 报考机动车驾驶员的条件
一、年龄:报考大客车、
无轨电车者20至40周岁;报考
轻便摩托车者16至55周岁;报考其他车类者18至50周岁。
二、文化程度:初中毕业以上。
三、身体条件:
1.身高:驾驶大型汽车须身高155cm以上,驾驶其它车种须身高150cm以上。
2.视力:两眼均为0.7以上(包括矫正视力,矫正前必须达到0.4以上)。
3.辨色力:无赤绿色盲、色弱。
4.听力:左、右耳距音叉50cm能辨清声音方向。
5.心、肺、血压正常。
6.无妨碍驾驶机动车的生理缺陷或其它疾病。
四、被
剥夺政治权利者,被判刑或
劳动教养未满期者,被
吊销驾驶证未满1年者或其他不宜做驾驶工作的,不得报考驾驶员。
第三条 学习驾驶机动车的规定
一、申请学习驾驶机动车者,应凭单位和个人身份证明,填写《驾驶员登记表》,进行体格检查,经车辆管理机关审查合格后,发给《机动车学习驾驶证》。
《机动车学习驾驶证》的有效期为1年。
二、学习驾驶员只准学习驾驶一种车型。除经批准的
公共汽车部门外,不准直接学习驾驶大客车。
三、教练员必须具有教练车型3年或5万公里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
四、学习驾驶大客车的,教练车必须选择车长在8m以上的车型;学习驾驶大货车的,教练车必须选择车长在6m以上的车型;其余不限。
五、学习驾驶员须在教练员指导下,按规定时间、路线学习驾驶车辆。教练车必须悬挂教练车号牌。
六、学习驾驶员学习驾驶的期限,不得少于下列规定:
大客车、无轨电车:8个月,150驾驶操作小时;
其他汽车:6个月,120驾驶操作小时;
小型及手扶拖拉机:3个月,60驾驶操作小时;
轮式自行专用机械:2个月;
轻便摩托车:不限。
学习驾驶员学习期满后,可申请报考实习驾驶员。
第四条 初考考试规定
一、报考机动车驾驶员应考科目视报考车种而定,其规定见附件一。考试科目的顺序如下:
1.交通法规及安全驾驶常识;
2.机械常识;
3.场内驾驶;
4.道路驾驶。
二、在考试过程中,任何一项不及格,以下科目不再进行,但及格科目成绩予以保留,并允许在《机动车学习驾驶证》有效期内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考试终止,成绩不再保留。如要求继续考试,需3个月后重新报考。
三、考试内容与要求
1.交通法规及安全驾驶常识:以交通法规为主,并要求掌握在各种气候、复杂道路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安全驾驶常识。考试大纲见附件2。
考试采用笔试。试题用择一、填空、判断、问答等形式组合,要求选题面广,包含驾驶员应知应会的内容。每次考试最少50题,考试时间为60分钟。
2.机械常识:以学驾驶车类的机械原理为主,包括主要机件构造、作用及常见故障的排除和一般车辆保养常识。考试大纲见附件3。
考试方法、时间与交通法规及安全驾驶常识考试相同。
3.场内驾驶:在场内设桩和划线组成场内驾驶图,要求驾驶员按照不同车型规定的图形式样完成驾驶操作。主要考察驾驶员在驾车中,各项基本操作的熟练程度,前进、倒车、转弯的判断和控制能力。考试时除拖拉机带挂车外,一律采用单空车。如一次不及格允许接连再考一次。各种车型场内驾驶式样见附件4。
4.道路驾驶:在城市有代表性的街道上进行,有条件的可结合场内模拟设施进行。路考全过程中,应有起步、停车、转弯、调头等;道路条件应具有信号灯、标志、示意线、上坡、下坡、弯道、桥梁、涵洞等。除拖拉机路考须带挂车外,其余一律采用单空车。
路考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行车里程不得少于3公里。
四、考试及格标准
1.交通法规及安全驾驶常识,考试成绩100分为满分,90分及格。
2.机械常识,考试成绩100分为满分,报考大客车、无轨电车者80分及格,其余70分及格。
3.场内驾驶,要求按照规定,完成驾驶操作。考试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其评定标准见附件5。
4.道路驾驶,要求达到基本动作合乎要求,熟练自如,行车安全、礼貌,遵守交通法规,行车中视野开阔,有一定应变能力,处理情况果断迅速,措施得当,能安全控制车辆。考试成绩100分为满分,报考大客车、无轨电车者80分及格,其余70分及格,评定标准见附件6。
第五条 实习驾驶机动车的规定
一、学习驾驶员经考试全部科目合格后,除报考轻便摩托车发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余经车管机关在《机动车学习驾驶证》上签章,转为实习驾驶员。
实习驾驶员可以单独驾驶车辆,实习期为1年。《机动车实习驾驶证》有效期为1年。经车辆管理机关批准,有效期可延长3-6个月。
二、实习驾驶员在实习期满的前1个月内可办理申请转正手续,填写《实习驾驶员转正登记表》,经车辆管理机关审查合格后,收回《机动车实习驾驶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条 增加准驾车类的报考规定
一、报考条件
1.必须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2.增考大客车、无轨电车,必须具有2年或3万公里以上驾驶其他汽车的安全驾驶经历。
二、申请增驾考试者填写《增驾车种报考登记表》,经车辆管理机关审查合格后,规定有学习期的增发《机动车学习驾驶证》,规定无学习期的可直接报考。
三、增考不同车类的规定学习时间及考试科目见附件1。
四、持有轻便摩托车、专用机械,各式拖拉机准驾记录驾驶证者,增考驾驶其他车类时,除免考交通规则及安全驾驶常识外,其余按初考规定办理,增考合格后,将原准驾记录签入《机动车实习驾驶证》。
五、持有准驾轻便摩托车、专用机械、各式拖拉机以外准驾记录驾驶证者,增考驾驶其他车类时,经考试合格后,在其驾驶证上增签准驾记录。
第七条 军队退役驾驶员换领驾驶证的规定
军队退役驾驶员,凭军车驾驶证、退役证明、接收单位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填写《驾驶员登记表》,进行体格检查,经车辆管理机关审查考核合格,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考核规定如下:
一、退出现役1年以内的,考核交通法规及安全驾驶常识、道路驾驶。
二、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考核交通法规及安全驾驶常识、机械常识、场内驾驶、道路驾驶。
三、退出现役2年以上或退役时为实习驾驶员的,按初考办理。
四、考核次数以两次为限。
第八条 持外国和港澳地区驾驶证换领驾驶证的规定
一、持与我国建立国或港澳地区有效期内的机动车驾驶证,在国内有服务、接待单位或居住期超过6个月者,申请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时,进行体格检查和考核交通法规及安全驾驶常识合格后,收存原驾驶证或影印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二、在我国境内参加
汽车、
摩托车比赛的外国运动员,需凭组织比赛单位证明、本人所持与我国建交国或港澳地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填写《驾驶员登记表》,经车辆管理机关审查合格后,收存原驾驶证影印件,核发签有与比赛时间相同有效期,只准在比赛道路驾驶,准驾与原驾驶证准驾车种机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三、原驾驶证失效,按初考办理。
第九条 驾驶员复考的规定
一、受扣驾驶证处分的驾驶员,扣证期满后,按规定需要复考的,本人写出申请,由车辆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复考手续。
1.受
扣留驾驶证3个月(含)以上至半年以下处分者,测试交通规则及安全驾驶常识。
2.受扣留驾驶证6个月(含)以上至1年处分者,测试交通法规及安全驾驶常识、道路驾驶。
3.测试科目次数以2次为限。
二、复考可在原
准驾车型中任选,并按复考合格车型核签准驾记录。
文件废止
1996年9月1日,《城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暂行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