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辖市是中国在特定历史时期存在的
行政区划类型,由
地区行政公署管辖,行政级别属于
县级市范畴。根据1979年行政区划统计,全国共设110个地辖市,分布在河北、山西等省级行政区。1980年统计数据则显示地辖市数量增至118个。这类市法律上属于
省辖市,但在实际行政区划层级中被界定为由地区管辖的县级行政单位。
根据1979年行政区划统计数据,全国共设立110个地辖市,占当年市建制总量的44.4%。其中
河北省7个、
山西省3个、
内蒙古自治区6个,构成当时
华北地区的主要分布格局。至1980年,地辖市数量增至118个,占全国220个市总量的53.6%。
该时期行政区划调整频繁,如黑龙江省在1979年完成伊春地区撤销工作,原属该地区的县级市划归新设立的
伊春市管辖。这些调整反映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
市管县体制的探索实践。
这种特殊性导致其与
地级市的本质区别:地辖市不享有立法权,财政收支需通过地区行政公署统筹协调。1981年全国推行市管县体制后,部分地辖市通过行政升级转变为地级市。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明确将市分为省辖市与地辖市两类。1982年
宪法修订前,地方组织法规定地区行政公署作为省级政府派出机关,其管辖的地辖市在法理上仍属省直辖单位。
黑龙江省伊春地区改革案例显示,当地区建制撤销时,原管辖的县级市直接划归新设地级市管理。1979年全国行政区划中市的类别被划分为省辖市与地辖市两类,其中地辖市总数为110个,分布于各省行政区划体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