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兼并
土地制度术语
土地兼并是指土地逐渐向少数人集中,导致自耕农丧失土地的社会经济现象。该现象贯穿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本质为土地私有制下土地自由买卖的必然产物,表现为地主、官僚通过买卖、强占等方式集中土地,农民因灾荒、苛税被迫卖地。其发展历经不同阶段:战国秦汉时期因土地私有制确立初现兼并;魏晋南北朝士族占田制扩产;隋唐均田制短期抑制后因安史之乱瓦解;宋元推行“不抑兼并”政策致土地买卖频繁;明清土地私有制达顶峰,商人资本涌入加剧垄断。历代通过均田制、一条鞭法摊丁入亩等制度抑制兼并。2025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发布通知,要求严防变相买卖、兼并耕地,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立陶宛2023年通过修正案限制农地收购,规定单次交易不超过300公顷,关联方累计持有不超过500公顷。
背景介绍
土地兼并往往在一个朝代的后期表现突出,它是封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地主土地私有制和地主力量增强的表现。
封建社会自给自足自然经济是造成土地兼并的根本原因。封建中央政权的软弱是造成中国封建社会王朝末期土地兼并愈演愈烈的直接原因。
土地兼并发展史
历代调整治理土地兼并的法令也不少,目的是限制土地兼并,确保自耕农利益,限制大地主利益,以维系封建统治,保证国家稳定的财政收入。较为著名的有:北魏唐朝前期实行的均田制,宋朝的王安石变法,明朝张居正草拟的一条鞭法,清朝实行于雍正时期的摊丁入亩制度,民国孙中山提出的节制资本与扶助农工、联俄、联共三大政策,中共在解放区的土改,国民党在台湾的土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城市实行土地国有制度,在农村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农业合作化完成之后废除土改时期的土地私有制度),彻底切断了土地兼并的源头,但土地作为资源配置的功能也相应丧失,土地产出效率不高。
土地兼并法律草案
立陶宛《DELFI》通讯社5月9日报道,立政府通过决议,对收购农业用地行为进行了规定。根据新决议,自然人或法人,与其它关联法人可共同收购面积不超过300公顷的国有农用土地,但所有关联方拥有的国有农用土地总面积不得超过500公顷。同时,修正案规定,土地收购方须填报申请单。如收购金额超过15000欧元,则买方须在申请单上注明资金来源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一个主体可收购不超过500公顷的土地,但并不禁止其再建法人,而新建法人同样有权购买500公顷土地。新修正案可避免自然人或法人及其组建的法人对农用土地进行大规模兼并,从而保障农用地用于农业目的。
该修正案将提交立议会审议。
相关政策
2025年1月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严格遵守“八不准”要求 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决整治乱占、破坏耕地违法行为,严防变相买卖、兼并土地,切实防止“大棚房”死灰复燃,坚决整治征占黑土地建“特色小镇”等各类侵占耕地问题。强化全链条监管,把好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各环节监管关口,进一步严格耕地保护工作,确保牢牢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和土地管理政策底线。
最新修订时间:2025-11-30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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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背景介绍
土地兼并发展史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