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水域(international waters)指国际水道或国际流域,或缔约国协议共管的水域。该术语于1933年首次出现在《美洲国家关于国际河流的工农业利用的宣言》中,但未明确界定范围;1961年《关于国际水域的非航行利用的决议》沿用该概念,推定其适用于国际水道或国际流域。根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海约占全球海洋面积的三分之二,未被定义为“国际水域”这一法律术语。
2025年12月29日,
美军在东太平洋国际水域对一艘涉嫌参与
毒品走私的船只进行打击,造成两人死亡。
美国南方司令部称,该船只沿已知毒品走私路线航行,船上人员为“毒贩-恐怖分子”。
2025年12月30日,
美国南方司令部表示,“
南方之矛”联合特遣部队在国际水域对三艘由指定“
恐怖组织”运营的“贩毒船”进行动能打击,导致至少3人死亡。美方称袭击前船只间进行了毒品转移,并已通知
海岸警卫队启动搜救。
“国际水域”这一术语最早出现于1933年《美洲国家关于国际河流的工农业利用的宣言》,但并未给出定义,根据其条文是指界河和多国河流;1961年《关于国际水域的非航行利用的决议》也采用了这一措辞,但同样未给出定义,根据决议第1条所规定的适用范围,可推论为是指国际水道或国际流域。作为
国际水法的基本概念,国际水域在国际水法发展的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称谓和相应不同的含义。国际水域就其本身来说,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的国际水域是一个相对于海洋的概念,指的是处于两个或更多国家领土之上或管辖权之下的内陆淡水资源,如国际河流、湖泊、运河和地下水系统、湿地等,以国际河流和湖泊为主;广义的国际水域不仅包括内陆淡水资源,还包括海洋、大海洋生态系统、封闭的或半封闭的海口、河口等,如著名的国际组织------
全球环境基金(GEF)的业务战略中所指的国际水域。国际水法中的国际水域是狭义的国际水域。国际水域概念的演变反映了国际水法的发展轨迹,研究这一概念的演变过程,可以较为清晰地把握现代国际水法的特点,对我国水资源利用和保护事业也具有启示作用和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