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贸易
国家对国营贸易企业所特别授予的特权
国营贸易是指由国家授权特定企业对关键商品实行排他性进出口经营的行政主导型贸易模式,其核心特征为通过法律赋予企业垄断经营权,实现对特定商品贸易的间接控制。该制度最早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欧洲及英联邦国家为稳定农产品价格设立的营销机构,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期间因凯恩斯主义盛行扩展为系统性商品管制体系。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17条首次将其列为贸易壁垒进行国际规范,后由世界贸易组织(WTO)继承。
发展
现代意义上的国营贸易制度出现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战后农产品价格下跌,农业受损、农民生活窘迫成为当时欧洲诸国和其他英联邦国家(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等国)面临的严峻问题。由国家设立的一系列农产品营销局(marketing boards)应运而生,成为国营贸易企业的雏形。这些机构作为农产品市场上强有力的交易主体,致力于恢复疲软的农业经济,维持社会稳定。此后,20世纪 30年代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大萧条使西方自由市场经济理论遭到了挑战。危机让统治者意识到国家干预的必要性,主张进行国家干预经济的凯恩斯主义得到政府的认可。国营贸易做法在各国迅速推广开来,并逐渐发展成为国家对特定产品的贸易权管制制度。国家通过法律赋予国营贸易企业经营特定商品的进出口贸易权,实质上保证了政府对这些企业贸易活动的间接控制。这个做法在实践中一旦被滥用,便成为各国推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阻碍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工具。因而当初西方国家在起草国际贸易组织宪章(ITO宪章)时,专门加入了“限制性贸易行为”一章,将国营贸易制度视作与关税、数量限制、补贴、海关手续并列的五种贸易壁垒之一加以规范。该章虽然随着ITO宪章的胎死腹中而未生效,但它的主要内容——GATT 17条——因为关贸总协定(GATT)的临时适用而生效至今,并被其后成立的WTO所认可和沿用。
主要区别
国营贸易与政府采购的区别是,对于政府采购而言,政府机构购买本国产品或进口产品是为了自己使用或消费;而在国营贸易中,进口产品是用来在国内市场上销售,购买本国产品也是为了在本国市场上销售对外国市场出口。世贸组织国营贸易企业的主要要求是,在进行有关进出口的购买或销售时,应只以商业上的考虑作为标准,并为其他成员企业提供参与这种购买或销售的充分竞争机会。
参考资料
国际贸易基础知识(15篇).四川省商务厅.2024-07-18
中国商务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22-12-30
最新修订时间:2025-12-27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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