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版的图书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是2003年出版的图书,作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本书规定了我国消防炮灭火系统的相关准则。根据2022年发布、2023年实施的《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原规范的部分强制性条文已被废止。
基本信息
该规范的标准编号为GB 50338-2003,标准名称为《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其英文名称为Code of design for fixed Fire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s。
该规范发布日期为2003年4月15日,实施日期为2003年8月1日。
该规范的发布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根据2022年发布的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2003的第3.0.1、4.1.6等条(款)强制性条文被废止。
历史沿革与废止情况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2003)于2003年4月15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202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该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同时,《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2003)的第3.0.1、4.1.6、4.2.1、4.2.2、4.2.4、4.2.5、4.3.1(1、2、4)、4.3.3、4.3.4、4.3.6、4.4.1(1、2、4)、4.4.3、4.4.4(1、2、3)、4.4.6、4.5.1、4.5.4、5.1.1、5.1.3、5.3.1、5.4.1、5.4.4、5.6.1、5.6.2、5.7.1、5.7.3、6.1.4、6.2.4条(款)强制性条文被废止。
适用范围与设计原则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设置的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对于移动式的消防炮灭火装置,因其通常不属于一个完整的成套的固定式灭火系统,因此可不按本规范设计,但并不排除其参照本规范进行工程设计的可能性。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当设置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工程改变其使用性质时,应校核原设置系统的适用性,当不适用时,应重新设计。
根据规范,其适用场所包括高度超过8m,且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技术要点示例
水炮灭火系统用水量应按两门水炮的水射流同时到达防护区任一部位的要求计算,民用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40L/s,即单门水炮的流量不应小于20 L/s。
布置高度应保证消防炮的射流不受上部建筑构件的影响;设置消防炮平台的结构强度应能满足消防炮喷射反力的要求,结构设计应能满足消防炮正常使用的要求。
远控消防炮应同时具有手动功能,并能在现场操作。
系统配电线路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线、电缆。
根据2022年发布的《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本规范(GB 50338-2003)中的部分强制性条文已于2023年3月1日起废止。在进行相关设计时,应以最新强制性规范为准。
内容提要
本规范的编制,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消防炮灭火系统科研、工程应用现状及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国内有关科研、设计、产品生产、消防监督、工程施工单位等部门的意见,同时参考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条文,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是用于保护面积较大、火灾危险性较高而且价值较昂贵的重点工程的群组设备等要害场所,能及时、有效地扑灭较大规模的区域性火灾的灭火威力较大的固定灭火设备,在消防工程设计上有其特殊要求。
本规范共分六章,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系统选择、系统设计、系统组件、电气等。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系统选择
4 系统设计
4.1 一般规定
4.2 消防炮布置
4.3 水炮系统
4.4 泡沫炮系统
4.5 干粉炮系统
4.6 水力计算
5 系统组件
5.1 一般规定
5.2 消防炮
5.3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与泡沫液罐
5.4 干粉罐与氮气瓶
5.5 消防泵组与消防泵站
5.6 阀门和管道
5.7 消防炮塔
5.8 动力源
6 电气
6.1 一般规定
6.2 控制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最新修订时间:2025-12-30 12:00
目录
概述
基本信息
历史沿革与废止情况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