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决定
行使回避决定权的主体对回避事项所作的职务上的断定
回避决定是司法机关针对办案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是否应当退出案件处理程序作出的职务判断。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由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回避由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审判阶段审判人员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院长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行政诉讼领域则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其他审判人员回避由院长决定。纪检监察机关中,法医等司法鉴定人员若与当事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关系时,由法院院长作出回避决定。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一次。
刑事诉讼回避决定规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例外情形包括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不得停止侦查工作,但存在显而易见需要回避的情形时应立即中止。复议申请需在收到决定书后五日内提出,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行政诉讼回避决定机制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回避申请应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特殊情况下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充申请。被申请人员原则上暂停参与案件审理,但需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除外。
纪检监察领域特殊规则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时:
回避决定效力与争议处理
刑事诉讼中回避决定的法律效力存在以下特征:
学术界建议建立分级审查机制,对公安机关已回避人员参与的侦查行为效力由检察机关认定,法院则应全面审查审判人员回避情形对裁判结果的影响。
参考资料
办案人员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中国人大网.2000-12-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0-06-21
最新修订时间:2025-12-11 15:28
目录
概述
刑事诉讼回避决定规则
行政诉讼回避决定机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