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籍
清代官员离职返乡制度
回籍是清代汉人官员因丁忧守制、终养父母或患病等法定事由离职返回原籍的制度体系。该制度包含三种主要类型:官员遇父母亡故需回籍守制(丁忧),汉官守制期27个月,满蒙官员守制期百日至27个月不等;官员父母年逾七十可申请回籍终养,需经吏部核准并配套亲老改补近地政策;患病官员经督抚验核后可解任回籍疗养。
丁忧守制制度
清代文武官员遇父母祖父母丧亡必须离职回籍守制,汉人官员守制期为27个月(实际服丧25个月),满蒙官员康熙二十四年后实行百日守制。制度执行包含三个法定环节:
特殊情形包括'夺情'特例(雍正朝张廷玉曾因公务被特许在京守制)及'承重'义务(长孙需代父承祖父母丧)。乾隆朝强化监管,严查官员谎报丧期规避职务行为。
终养制度实施
康熙三年确立汉官终养标准,独子官员父母年满70岁必须回籍奉养,父母80岁以上者允许有兄弟者申请终养。配套政策包含:
乾隆五十年强制规定,官员父母年龄达标即停铨选,如乾隆二十一年浙江学政雷宏泰因母年82岁被强制终养。但制度存在漏洞,顺治朝甘肃巡抚黄图安曾假借终养逃避边地任职被追责。
患病解任规定
官员患病需回籍疗养须经严格审批:
户籍管理政策
清前期推行招抚回籍促进人口回流:
乾隆朝将回籍政策纳入官吏考核,规定州县官劝返流民数量与政绩挂钩。
举人候选制度
康熙四年建立举人回籍候选机制:
满汉差异规定
旗人官员享特殊待遇:
该差异体系直至光绪三十一年《大清新刑律》废除丧服制度后逐步瓦解。
最新修订时间:2025-10-16 03:57
目录
概述
丁忧守制制度
终养制度实施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