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籍是清代汉人官员因
丁忧守制、终养父母或患病等法定事由离职返回原籍的制度体系。该制度包含三种主要类型:官员遇父母亡故需回籍守制(丁忧),汉官守制期27个月,满蒙官员守制期百日至27个月不等;官员父母年逾七十可申请回籍终养,需经
吏部核准并配套亲老改补近地政策;患病官员经
督抚验核后可解任回籍疗养。
清代文武官员遇
父母、
祖父母丧亡必须离职回籍守制,汉人官员守制期为27个月(实际服丧25个月),满蒙官员康熙二十四年后实行百日守制。制度执行包含三个法定环节:
特殊情形包括'夺情'特例(雍正朝
张廷玉曾因公务被特许在京守制)及'承重'义务(长孙需代父承祖父母丧)。乾隆朝强化监管,严查官员谎报丧期规避职务行为。
乾隆五十年强制规定,官员父母年龄达标即停铨选,如乾隆二十一年浙江学政雷宏泰因母年82岁被强制终养。但制度存在漏洞,顺治朝
甘肃巡抚黄图安曾假借终养逃避边地任职被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