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权”作为法学术语,在不同语境中具有多重含义。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通常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
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
人事任免权和
监督权。在
公民权利领域,“四权”指公民的
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此外,近代思想家
章太炎提出的“四权”思想涉及
法权、
民权、政权、
物权,后修正为
行政权、立法权、
司法权、
教育权及纠察权。
这一分类由彭真同志在1980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座谈会上提出,旨在简化职权表述,但存在非穷尽性和界限模糊的问题。例如,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立法权在实践中常存在交叉。
辛亥革命后(1911年),其思想修正为“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教育权”,并补充“纠察权”。这一理论融合了传统分权理念与西方
宪政思想,旨在实现国富民强的宪政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