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权
法学中不同语境下四项权利或职权的统称
“四权”作为法学术语,在不同语境中具有多重含义。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通常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监督权。在公民权利领域,“四权”指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此外,近代思想家章太炎提出的“四权”思想涉及法权民权、政权、物权,后修正为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教育权及纠察权。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四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通常被概括为“四权”,即:
这一分类由彭真同志在1980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座谈会上提出,旨在简化职权表述,但存在非穷尽性和界限模糊的问题。例如,重大事项决定权与立法权在实践中常存在交叉。
公民“四权”
在公法领域,“四权”指公民享有的:
该概念被视为我国公民政治权利的核心,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权利意识觉醒而深化。
章太炎的“四权”思想
章太炎于20世纪初提出“四权”思想,最初包括:
辛亥革命后(1911年),其思想修正为“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教育权”,并补充“纠察权”。这一理论融合了传统分权理念与西方宪政思想,旨在实现国富民强的宪政目标。
参考资料
.百度学术.2025-03-19
权利是法治的元概念.理论之光.2017-01-11
最新修订时间:2025-11-18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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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四权”
公民“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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