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削价损失指企业因商品残损变质、款式过时或经营不善等原因,按低于原进价销售商品时形成的售价与进价差额。根据会计核算配比原则,企业通过“商品削价准备”账户核算准备金,贷方登记按月计提金额(计入销售成本),借方登记实际损失冲销金额,年末按库存商品余额3‰-5‰调整账户余额,作为存货抵减项列示。财税处理需区分经营性削价与非正常损失:前者因市场行情、产品自然属性产生,其进项税额无需转出,损失通过“商品销售成本”核算;后者需转出对应进项税额并按损失金额计入营业外支出。核算方法包括直接列支法与备抵法,后者通过预提准备金实现削价损失与销售收入的配比。国税函[2002]103号文件明确存货跌价准备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提的处理规则。
a. 借:银行存款 15210
首先商品削价损失要分清是经营性削价损失,还是非经营性削价损失。经营性削价是指商品因市场行情变化、委节变化或商品本身质量、性能的自然变化等原因,而对其实行的减价销售。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失,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3号)明确: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
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同时,从现行商品流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处理上看,经营性削价损失在“商品销售成本”中列支,说明该损失部分的价值,并没有脱离流通经营环节,还体现在商品的成本中。所以该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应转出。其次,经营性削价损失的商品售出后并不一定立刻离开商品流转环节。由于地区差异、市场行情、销售信息、季节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前者削价销售的积压货物,后者可能是行销商品;前者的削价损失,可能转化为后者的销售收入。诸如此类经营性削价,会引起增值税额的波动,如果把经营性削价损失进项税额予以转出的话,会造成总体上的重复征税,加重税负,因此,经营性削价损失不应作进税金转出处理。
另外、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关于存货减值迹象的判断,是指存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表明存货的
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一是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二是因存货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的改变而使市场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连续下跌的;三是其他证明该存货实质上已发生减值情形的。对在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应当计提
存货跌价准备。
关于非正常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注明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削价是指商品因事故或自然灾害导致商品残损霉变等非正常损失而实施的胆价销售行为。笔者认为,对非经营性削价损失,无论是削价后售价不低于原进价的降价损失,还是削价后售价低于原进价的削价损失,由于其损失的原因属非正常损失,且损失额并不计入商品销售成本,所以都应当把价格损失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主要考虑非正常损失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因而税法规定,购进货物中非应税劳务的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对于遭受非正常损失且有少部分转让价值的商品,其
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应按扣除残值后的金额计算。
例:某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购进一批商品,其不含税进价为80000元,进项税额13600元,当即以银行存款支付。该批商品售价100000元(进销差价率为20%)。由于自然灾害导致商品残损20000元(以售价确认的损失额),而以80000元削价售出,款已存入银行。
对提取
存货跌价准备的商业企业,发生削价损失冲减削价导致的非正常损失,不论受损企业是否存货跌价准备,均应按损失的具体原因和责任分别计入
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或其他应收款(向过失人或保险人公司索赔部分),不涉及用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弥补削价损失,对企业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同时存货已销售的,企业在结转销售成一的同时应结转销售部分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