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君书》,秦汉称《商君》,唐以后亦称《商子》,是战国时商鞅(一说为商鞅及其后学)的著作合编。
内容简介
《商君书》叙述商鞅的变法主张,提出发展耕织,奖励军功的农战政策,树立信尝必得的法治制度;主张“坏井田,开阡陌”,从法律上保护土地私有权,而把统治权力集中于君主一人,以建立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国家。此外,对于法的起源和运用等,也有所论述。
《商君书》流传至今的本子共计二十六篇,其中两篇有目无书。除了原文亡佚的第十六篇和第二十一篇之外,其余二十四篇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篇《更法》,记述了商鞅与保守派代表甘龙、杜挚在秦孝公面前就变法问题进行的激烈论战。更法即变法,论战中,商鞅以进步的历史观雄辩地指出只有变法才能图强。
第二篇《垦令》,即有关开垦荒地的法令,这篇文字的内容是讲述开垦荒地的具体方案,共计二十条。
第三篇《农战》,农战指农业和战争,该篇主旨在于强调重农、重战是国家强大的根本。
第四篇《去强》,旨在论述必须以及如何清除违逆国家政令的强悍之民,篇名取自首句“以强去强者弱”。
第五篇《说民》,阐述了能使国家富强的治民之法,“说民”即“论民”,意为论述使民之道。
第六篇《算地》,算地指计算土地,此篇的中心论点是在计算、规整土地的基础上,将人口数量与土地面积进行合理的配置,以竭尽地利、以地养战。
第七篇《开塞》,此篇指出人类社会是不断变化前进的,现今之世,只有实施法制才是清除政治障碍的途径。开塞的意思是开启被阻塞的治国之道。
第八篇《壹言》,“壹”是统一的意思,这篇的主题是关于国家政务的统一。具体而言,富强国家的根本在于政务统一,即制度适宜、法律明确,将民众的力量集中于农战这一本业。
第九篇《错法》,此篇主要讲利用人性的好恶,以赏罚之法驱使民众为国效死,即可国富兵强。“错法”即“措法”,意为建立法度。
第十篇《战法》,着重论述作战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方法。
第十一篇《立本》,“立本”指确立强军之本。作者认为,建立法度、实行法治是形成全民皆兵之势的基础和保证,是打造一支天下无敌之军的根本。
第十二篇《兵守》,讨论军队如何从事防御和防守。
第十三篇《靳令》,此篇阐述的观点是要坚定地、严格地执行国家重农重战的政令。
第十四篇《修权》,主旨在于加强君权,具体论述了君主治国的三要素,即实行法治、建立信用和操控权柄。
第十五篇《徕民》,“徕民”是招徕民众的意思,具体指用优惠政策广招韩、赵、魏三国的民众到地广人稀的秦国从事农业生产,以便使秦民全力投入战争。
第十七篇《赏刑》,赏指奖赏,刑指刑罚,文章详细论述壹赏、壹刑、壹教,即统一奖赏、统一刑罚以及统一教育的治国纲要。
第十八篇《画策》,为国君谋划治国之策,其观点为实行法治和重农、重战。
第十九篇《境内》,记述了秦国奖励军功、授爵、户口登记以及军队编制等方面的制度,篇名取自首句“四境之内”。第二十篇《弱民》,该篇认为民弱则国强、民强则国弱,通过法律制度的奖惩使民众不敢与国家对抗,俯首听命,民众弱小则国家就会强大。
第二十二篇《外内》,“外内”指国家的内外政策,主张对内重视农业生产、压制工商业、打击儒生,对外重视战争,同时,施用重法以保证落实上述内外政策。
第二十三篇《君臣》,从分析君臣关系入手,强调明确法度、实施法治的重要性。
第二十四篇《禁使》,论述了君主驾驭、使用官吏的原则和方法。“禁”是以刑止恶,“使”是以赏劝功,强调通过“势”与“数”的运用加强君权。
第二十五篇《慎法》,慎法意为严格遵守国家法令,作者反对任用所谓的贤人,主张以法治国。
第二十六篇《定分》,主题是通过宣传、普及和贯彻法令,让民众懂得各自的名分,事物的归属权,以制止纷争,由民众的自治达到国家的大治。
此外,《群书治要》中有一段《商君书·六法》篇的佚文,近两百字,内容与审时度势、建立法度有关。
作品目录
成书过程
《商君书》旧题商鞅所撰,是一部先秦子书。根据余嘉锡的研究,周秦古书并不题写撰者,现在的本子标注作者是后人妄加的。古书大部分都是单篇别行,书名也多是后人追题。这些特点在先秦子书上表现得尤为明显。诸子学说经过弟子门人累代传授、编录、附益,最后汇集成书。其书或自著,或追记,或自著与追记掺杂。不论是否都是诸子手著,也不管出自何人手笔,最后都推本先师,转相传授这是某先生之书。《商君书》(《商子》)的成书当也是如此,经历了单篇流传到集结定本的过程。《商君书》各篇基本写作于战国中晚期,但现存同时期的文献中并没有留下该书的确切信息。
传世本《商君书》虽以“商君”命名,但它和与其同时代的大多数子书一样,并非全部为商鞅亲笔著述,也不是一人一时之作,而是商鞅学派的集体作品,是在经历了一段时间和多人之手后,才定形成书的。
首先,《商君书》书中所记内容涉及商鞅死后发生的事。如《更法》篇的首句即说“孝公平画”,“孝”是死后的谥号,《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云:“《史记》称‘秦孝公卒,太子立,公子虔之徒告鞅欲反,惠王乃车裂鞅以徇。’则孝公卒后,鞅即逃死不暇,安得著书?如为平日所著,则必在孝公之世,又安得开卷第一篇即称孝公之谥?”孝公在世时,商鞅著书不可能称呼秦王的谥号;孝公死后,商鞅四处逃亡奔命,也不会有时间和心情著书立说。《错法》篇提到“乌获举千钧之重”,“乌获”是秦孝公的再传继任者秦武王时期的大力士,《史记·秦本纪》对他的记载距离商鞅死去已有31年。《徕民》篇中的“华阳之胜”“长平之胜”与“自魏襄以来”是指公元前273年发生的华阳之战、公元前260年进行的长平之战以及公元前318年继位的魏襄王,三者均出现在公元前338年商鞅被杀之后。《定分》篇说“丞相置一法官”,根据《史记·秦本纪》,秦国初次设置丞相一职是在公元前309年,距离商鞅之死已有29年之久。因此,以上各篇显然不是商鞅自撰之文。
其次,《商君书》各篇既多有语句、段落重复之处,又有内容的相互抵触和自相矛盾,这表明其作者并非同一个人。
此外,对于《商君书》的成书时间,目前也还只能判定一个大致的年限。《韩非子·五蠹》说:“今境内之民皆言治,藏商、管之法者家有之……境内皆言兵,藏孙、吴之书者家有之。” 韩非将“商、管之法”与“孙、吴之书”对应,即便此“商鞅之法”不是今天传世的“商鞅之书”,几乎可以肯定的是,当时已有商鞅所著述的文章,或为法令或为政令之文,以单篇的形式,在社会上广为流传。20世纪70年代出土于湖北云梦的睡虎地秦简,是早至商鞅变法,晚至秦始皇时期的一批秦国法律文书,其中某些律令条文的内容与史载商鞅所制定的秦律不仅精神一致,而且语句措辞也相同,很可能就是商鞅手书的律文。司马迁在《史记·商君列传》中说曾经读过商鞅所著的《开塞》《耕战》,《淮南子·泰族训》也说到“商鞅之《启塞》”,那么,汉初应该还有《商君书》中的单篇文章流行于世。至于那些单篇文章是何时被整理和编定成册,成为流传至今之定本的,从《商君书》的内容来看,其记载的最晚史事是《徕民》篇说到的“长平之胜”,即公元前260年的长平之战,因此,今本《商君书》的成书不会早于这个年份。而其成书的下限,从公元前233年直至汉朝初年,学术界有多种不同说法,总体来说有以下四种。
第一种,认为成于战国晚年,主要以《四库全书简明目录》的说法为代表。其文云:“今案开卷称孝公之谥,则谓不出鞅手良信。然其辞峻厉而深刻,虽非鞅作,亦必其徒述之,非秦以后人所为也。”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不在少数,如钱照祚说:“《商子》二十四篇,词多重复,疑后人割裂以充篇数。然文义精深,非先秦人不能作。”李松伍亦同此说。梁启超《〈汉志·诸子略〉各书存佚真伪表》注明它是“战国末依托”。傅斯年认为后人伪托商鞅著书至早在战国中。刘汝霖认为成书于公元前260至251年之间。容肇祖认为成书于秦昭王晚年。罗根泽认为此书乃秦人或秦之客卿作于公元前260至233年之间。蒙文通认为《商君》之成书在其身后百年。杨宽认为《商君书》之编辑成书大约在公元前260年以后,到战国时代晚期在民间已很流行。
第二种,认为作成于秦孝公至秦亡期间。蒋礼鸿断言“其书必汉以前人所造,非后之浅陋者所能伪为”。李存山认为各篇作于秦孝公至秦灭亡期间。鲁惟一等人认为,通行本中各篇的作成日期在汉代之前。
第三种,怀疑是“汉人伪撰”,以黄云眉《古今伪书考补证》的说法为代表。黄云眉根据俞樾《诸子平议》中对《商君书·定分》“明年、月、日、时”句的解释,加上《徕民》述及“长平之役”,因而提出“安知非伪托于历法既密、《史记》既行之后乎”的疑问。
第四种,认为是汉后伪作。詹剑锋认为《商君书》既非商鞅亲著,亦非商鞅一派法家所作,而是后代的酷吏或刀笔吏搜罗有关商鞅著作的残篇伪造而成,伪造者既有汉人,也有宋人。而法国汉学家马伯乐则深信《商君书》是六朝时的作品。
作品思想
法律思想
商鞅变法理论是一种历史进化观。他把人类社会发展分为上世、中世、下世三个阶段。在上世,“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其道亲亲而爱私”(《开塞》);中世,“上(尚)贤而说(悦)仁”;即以道德观念的“仁”维持社会秩序;下世,人们“以强胜弱,以众暴寡”,社会混乱不堪,于是“圣人”应运而生,设计新的制度。首先“作为(划定)土地、货财、男女之分”。为了保证“分”,于是“立禁”,设立制度。有制度必须有人负责执行,于是“立官”。有官而无一统,仍不免于混乱,于是又“立君”。君与官具有指挥权,社会风气为之一变,“贵贵而尊官”(《开塞》)。商鞅认为,历史世相更替,是由个人与社会,财产分配以及权力斗争等矛盾引起的。《更法》篇还记述了他对历史进展的看法:“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及至文武,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
上述社会历史进化观,为变法改制提供了有力论据,《六法》说:“先王当时而立法,度务而制事。法宜其时则治,事适其务故有功。”《更法》说:“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当今迫切的任务就是“更法”、“更礼”。“反古者未必可非,循礼者未足多(肯定也)。”一言以蔽之:“不法古,不修(循)今”(《开塞》)。
商鞅着重以人性论论证了法治的必然性。他认为人们皆好利恶害。“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逸),苦则索乱,辱则求荣”(《算地》)。人的这种本性,为实行法治创造了条件,“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错法》)。
商鞅认为实行法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修权》)。首先要制定明确的法律,公布于众,令民知之,守之。特别是各级官吏要先学法、知法、执法。主张设置专门的司法官员,负责解答其他官吏和民众关于法律的询问。如果回答不出或者遗忘,便“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之”;如果有问不答或者答错,便“以吏民所问法令之罪,各罪主法之吏”;解答只能依据法律条文,不准随意增减,否则“罪死不赦”(《定分》)。这样才能使“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定分》)。他特别强调君主必须带头遵守法令,“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君臣》)。
在执法上,商鞅强调“信”,要求“信赏必罚,取信于民”。为此,一方面要“任法而去私议”,不徇私情;另一方面要厚赏重罚,“赏厚而信,刑重而必”(《修权》)。
为了保证法律贯彻实施,商鞅认为必须“尊君”,大力树立君主权威,使之拥有独一无二、至高无上的权势,作为法律实施的坚强后盾,“权制断于君”,“权者,君之所独制也”(《君臣》),即实行君主专制。
(一)关于法律起源。商鞅认为,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即前文所说“下世”的产物。其原因是社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以强胜弱,以众暴寡”的局面,为了消除这种混乱,圣人制定了法律。商鞅的法律起源论跳出了传统的天命、神学的窠臼。
(二)关于法律的作用。商鞅认为,法具有“定分止争”和“兴功禁暴”的作用。“定分”,主要指确定名分,继而保护之,不准随便侵犯。如:“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兴功”主要指富国强兵;所谓“禁暴”,主要指制止暴力犯禁。
(三)关于法的特征。一是法的客观性。商鞅常把法比作规矩、准绳、度量衡(见《修权》),强调其客观性,反对随意破坏。二是法的公正性。法反映了统治阶级整体利益要求,因而是一种“公法”,不能沦为保护某一个人私利的法。三是法的公开性。认为法律必须公开,使“万民皆知所就”,使“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定分》)。
(四)关于法的消亡。儒家主张以德去刑,商鞅则主张通过实行重刑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靳令》)。由此公然声称:“禁奸止过,莫若重刑”(《赏刑》),视“重刑”为治理国家和消灭犯罪的最好方法。“重刑”有其特定含义,一是在赏罚关系上,强调罚主赏辅,在数量上,要求“刑多而赏少”、“刑九而赏一”(《开塞》);在顺序上,“先刑而后赏”(《壹言》);在犯罪的行为与动机方面,“刑用于将过”,着重惩罚犯罪动机。二是轻罪重刑。《赏刑》说:“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也。”
农战思想
商鞅认为,“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农战》),因此要求采取一切办法,把民引到农战轨道上来。其关键在于把农战与每个人的切身利害关系结合起来,使“民之欲利者,非战不得;避害者,非战不免”(《慎法》)。具体说,努力耕作的可以用粮食换官爵:“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则农不怠”(《靳令》);奋勇杀敌的可以凭所斩敌人首级的多少获得军功爵(《境内》)。反之,不务农者要受到严厉的刑罚(《慎法》),贪生怕死的士兵亦要重罚和株连。他斩钉截铁地指出:“民之欲富贵也,共闬棺而后止。”(《赏刑》)对名利思想不能禁止,但可利用,即实行“利出一孔”(《靳令》)的政策:“利出于地,则民尽力;名出于战,则民致死。”(《算地》)“民见上利之自一孔出也则作一,作一则民不偷营,民不偷营则多力,多力则国强。”(《农战》)为了发展农业,《垦令》提出二十条发展农业的措施,用法令来限制一切妨碍农业生产的活动,把尽可能多的人束缚在土地上,使他们安心务农,为国家创造财富。商鞅将农和战结合起来,认为从事农和战的都是农民,指出:“圣人知治国之要,故令民归心于农。归心于农,则民朴而可正也,……信可以守战也。”(《农战》)国家要实行“尊农战之士”(《壹言》)的政策,做到“入使民属于农,出使民壹于战”(《算地》)。为了奖励农业,规定有余粮上交国家的可以得官爵;并提高粮食价格,认为“欲农富其国者,境内之食必贵”(《外内》)。
经济思想
《商君书》认为抑商并不否定商业的作用,《弱民》说:“农、商、官三者,国之常官(职)也。农辟地,商致物,官法(治)民。”但商人不能过多,“农少商多,贵人贫,商贫,农贫,三官贫,必削”(《去强》)。《商君书》中提出的抑商政策有“重关市之赋”(《垦令》),“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外内》);商人及其奴仆都要服徭役,使“农逸而商劳”(《垦令》);提高粮价,使商人“籴食不利”等。“食贵,籴食不利,而又加重征,则民不得不去其商贾技巧而事地利矣,故民之力尽在于地利矣。”(《外内》)《壹言》指出:“能事本而禁末者,富。”《外内》指出:“末事不禁,则技巧之人利,而游食者众之谓也。”“末”指技巧之人和游食者,前者指生产奢侈品的人,后者指不事生产的人,这些都在禁止之列。这也就是《管子》所说“禁末”的“末”。
《去强》指出:“强国知十三数:竟内仓、口之数,壮男、壮女之数,老、弱之数,官士之数,以言说取食者之数,利民(工商业者)之数,马、牛、刍藁之数。欲强国,不知国十三数,地虽利,民虽众,国愈弱至削。”治国要掌握十三种数据,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国家富强。掌握人口数字的办法是进行经常性的人口登记。《境内》提出:“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去强》也说:“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这说明了商鞅已建立了人口调查的制度。
《算地》提出了“任地待役之律”,要求在一定数量的土地上配备一定数量的农业劳动力,出一定数量的战卒。指出:“故有地狭而民众者,民胜其地;地广而民少者,地胜其民。民胜其地者,务开;地胜其民者,事徕。”《徕民》则提出“先王制土分民之律”,以这一定律衡量,秦国地多人少,是“人不称土”的国家。而三晋却“土狭而民众”,故主张“徕三晋之民,而使之本事”。对三晋的徕民,要“利其田宅而复(免徭役)之三世”。实行这一徕民政策,既可削弱三晋,又能增强秦国的实力。
《去强》说:“粟生而金死,粟死而金生(或校作‘金生而粟死,粟生而金死’)……金一两生于竟(境)内,粟十二石死于竟外;粟十二石生于竟内,金一两死于竟外。国好生金于竟内,则金、粟两死,仓、府两虚,国弱;国好生粟于竟内,则金、粟两生,仓、府两实,国强。”意谓国家应该重农业而不重货币,重粮食最后仍能有货币,重货币却不可能有粮食。这既是重农抑商思想的表现,也是商品经济很不发展的历史条件的反映。
法治教育
商鞅认为“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画策》)。要治理国家,必须一切以“法”为标准,“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言中法,则辩(行)之;行中法,则高之;事中法,则为之”。(《君臣》)“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定分》)要保证法令的贯彻执行,就要求对老百姓进行“明白易知”的“法”的教育,“为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一般官吏和人民要想懂得法令精神,就得请教法官;法官首先就要知法执法“以为天下正”;人民懂得法律,又使法官不敢胡作非为,大家都以法律为准绳。另一方面反对以礼乐为中心的传统教育。认为仁义不足以治天下,把礼、乐、《诗》、《书》看成政治上的虱子。《靳令》说:“六虱:曰礼、乐,曰《诗》、《书》,曰修善、孝弟,曰诚信、贞廉,曰仁、义,曰非兵、羞战。国有十二者,上无使农战,必贫至削。”(六虱各包括两种,所以分为十二种)《去强》篇也说:“因有礼有乐,有《诗》有《书》,有善有修(修意为贤),有孝有弟,有廉有辩。国有十者,上无使战,必削至亡。”《说民》篇又说:“辩、慧,乱之赞也;礼、乐,淫佚之征也;慈、仁,过之母也;任、誉,奸之鼠也。”这些流行,必然损害国家富强,扰乱上下秩序和社会治安,必须除掉。如果有谁坚持,则“坚者被(破),锐者挫”,予以无情打击。《韩非子·和氏》载:“商君教秦孝公燔诗书而明法令”,尤足以表明商鞅反传统教育的坚决态度。
作品影响
《商君书》奠定了秦国乃至以后秦朝统治的理论基础,其变法、法治、农战、重刑等等思想成为后来秦统治者施政的指导方针,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实际影响。对于中国后世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政体的建立与发展,《商君书》也有着很大的影响。在思想学术方面,该书奠定了法家学派中“重法”思想的基础,在中国政治法律思想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作品评价
《中外社会科学名著千种评要》:《商君书》的变法主张顺应了当时社会的发展潮流,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秦始皇统一中国起了奠基作用。其哲学思想尤其是社会历史观和主观能动性观点更为后来的韩非所继承和发挥,对中国社会政治产生了较深远的影响。但是,《商君书》作为一部为新兴地主阶级服务的政治著作,其阶级和时代的局限性也是很明显的。它的“民不可与虑始”、“成大功者不谋于众”的观点,看不到人民群众的力量,是一种英雄创造历史的唯心史观。同时它的严刑峻法及防止儒家思想的传播和蔓延而采取焚烧诗书的极端措施,也不利于文化的发展,是极为有害的。
山东大学教授
高亨:《商君书》阐述商鞅们的政治思想,也记载了秦国一些政治与军事制度,是战国法家的一部重要著作,是我国文化遗产中一部珍贵古籍。
河南大学教授徐莹:《商君书》中宏大的历史观以及瓦解血缘宗法制度的各项政治措施,是具有历史进步性的。从《商君书》卷首《更法》篇的记载中,不难读出商鞅不畏险阻、锐意改革的决心、智慧和勇气。正因为如此,“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疑行无成,疑事无功”的变法宣言,激励着后世一代又一代的改革者不怕牺牲,勇于挑战强大的保守势力,引领历史艰难前行。而其不畏权贵,“刑无等级”“一断于法”的法治精神,无疑也是民族文化中宝贵的精神遗产。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其学说中的糟粕,如专制主义思想、强权政治观念与极端功利主义的价值观等。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蒋重跃:《商君书》以坦率和真诚,表达了社会发展意义上的进步要求,它对建设中央集权制大国的种种设想和设计,它对国家公义和廉洁奉公精神的憧憬和讴歌,它对传统血缘纽带的反抗和挣脱,它在理性思考和政论写作上的杰出成就,具有穿越时代的价值和意义。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商君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流政治学经典中的不朽之作。
作品争议
全书作者争议
《汉书·艺文志》法家类“《商君》二十九篇。”班固注云“名鞅,姬姓,卫后也。相秦孝公,有列传。”这是最早明确将《商君书》的作者归于商鞅的著录。在唐代之前,学界对此并无异议。但到了宋代以后,各种观点逐渐增多:一是对此持怀疑和否定的态度。黄震谓:《商子》者……其文烦碎不可以句,至今开卷于千载之下,犹为心目紊乱,况当时身被其祸者乎!……或疑鞅亦法吏有才者,其书不应烦乱至此,真伪殆未可知。这是目前所见最早对《商君书》的作者进行怀疑的说法。但是黄震所说,顶多算是一种怀疑,尚未对它的真伪性作出判断,文辞的烦碎也未必能作为伪出的确凿证据,也可能是流传的原因。至周端朝则谓“商鞅书亦多附会后事,取拟他辞,非本所论著也。”周端朝的观点后来被马端临、姚际恒、马国翰等人引用,但说法已被陈启天驳斥。后来纪昀等所编《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虽然亦称引周端朝的说法,但谓其“据文臆断,未能确证其非”,故其列举了新的证据:今考《史记》称秦孝公卒,太子立,公子虔之徒告鞅欲反,惠王车裂鞅以徇。则孝公卒后鞅即逃死不暇,安得著书?如为平日所著,则必在孝公之世,又安得开卷第一篇即称孝公之谥?殆法家者流掇鞅余论以成是编。然《提要》所称的谥号,实仅见于《更法》和《定分》两篇,其他篇中并未提及孝公的谥号,所以即使这两篇为伪作,也不能得出其他篇就是伪作的结论。
民国时期,胡适举《徕民》篇说及魏襄、秦王和长平三事来证明“今世所传《商君书》二十四篇,乃是商鞅死后的人所假造的书。”“商君是一个实行的政治家,没有法理学的书。”但胡适和纪昀等人一样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即使《徕民》篇不是商鞅所作,也不能证明《商君书》中没有商鞅的作品。
胡适之后,容肇祖将书中各篇分为11组,并详细考证每组篇章的成书及产生时间,其最终结论认为“《商君书》的著成,除首末二篇为后来加入外,其他各篇的大体约成于秦昭王晚年之时。”但容肇祖的考证方法似乎存在极大的缺陷,因为他只是简单地依据各篇有一定相似的地方,便开始将其认定为同一时期的作品,但文中相似的地方至多说明各篇之间存在一定的借鉴和传承,并不必然说明其产生的年代是否相同。蒋伯潜认为《商君书》乃“商后学拾掇而成,至于是拾掇商鞅的遗著,还是拾掇只言片语,还是拾掇了一些思想,则没有明确说明”。罗根泽则对其真伪及成书年代都作了探究和推断,推定此书非商鞅所作,且其成书应在商鞅死后百左年右的战国末年,其作者应该是一群秦国后人或一些秦谋的客卿,其思想的来源应该是商鞅。但罗根泽的证据实只涉及《更法》《定分》《徕民》《境内》数篇而已,对于以外的篇章则没有详细的探讨,故其实际上也是以偏概全。劳思光在《新编中国哲学史》中没有论证和分析便认为今本《商君书》“内容乖舛极多,显为后人伪托”,比较武断。类似的还有蒙文通在《古学甄微》中直接将《商君书》称为伪书等。
二是有学者退回到了唐代以前,认为《商君书》全是商鞅所作,但这种观点非常少见。清孙星衍在问经堂本《商子校本序》中谓“《商子》书中屡称‘臣窃以为’‘臣之所谓’云云,盖此二十九篇是见秦孝公所上书,故后魏《刑法志》称商君以《法经》六篇入说于秦,设参夷之诛,连相坐之法,所称《法经》,似即此书,非李悝《法经》也。后人以其前有《更法》一篇,疑为编次者袭《史记》之文,谓其非先秦书。……盖由商子既死,为其学者哀其师而次其文,纪其遇合始于卷端,如今世之序录者,不得以此疑其非古书也。”孙星衍的看法有其合理的一面,比如认为《商君书》中的部分文章是陈上之文,把《更法》篇看成是序文。但他认为《商君书》完全是商鞅所作的说法实是一种倒退,因为早在孙星衍之前,学界已经在《商君书》中找到了多处后出的证据。类似的还有今人张觉,他认为“前人称《商君书》各篇的怀疑大多不能成立。我的结论是《商君书》大部分是商鞅的遗著,但其中也被编入了少许他人之作。”
三是认为《商君书》中含有商鞅的遗著,但同时也承认它包含着法家者流的作品。李茹更谓:《商子》文甚沉冥,定是战国文字。黄氏谓烦碎不可句,盖由讹舛多尔。至谓真伪不可知,大抵真伪无常,期于有合。商子以后为法家言者非一人,或润色为之耳。故《商子》之书,不必尽出商子;即不尽出于商子,亦不害为《商子》也。其意思谓虽然《商君书》的行文似乎不可句读,但:一、《商君书》是战国文字;二、商鞅的作品可能被他的后学“润色”过;三、虽然《商君书》不一定全部出自商鞅,但一定是商鞅思想的体现。显然,在李茹更眼里,《商君书》包含着商鞅和商鞅后学的著作。类似观点如刘咸炘认为,《更法》《定分》为后人所记,《垦令》《境内》或为商鞅条上之文,《去强》以下有门人溢入的部分,不得谓全书是商鞅所作,也不得谓无商鞅所作。惜其和李茹更一样,缺乏具体分析,只是直观的感觉。郭沫若认为,“现存《商君书》除《境内》篇殆系当时功令,然亦残夺不全者外,其余均非商鞅所作”,并怀疑是韩非的门人伪作此书。但也只分析了《徕民》《弱民》两篇,而对于为什么说《境内》篇是《商民》所作则没有分析。陈启天则认为《垦令》《商鞅》《开塞》《战法》《立本》《兵守》为《境内》《慎法》等篇为商鞅所作或可视为商鞅所作,余为战国末期法家者流或汉人所作。张舜徽认为商鞅“其初本有遗文传世,至六国时,又有人拾掇余论以补充之”,也只是推测之词,没有证据和论证。
高亨也认为《商君书》中有一部分是商鞅所著,如《垦令》《靳令》《外内》篇《开塞》《农战》篇疑为商鞅所著《更法》《错法》《徕民》《弱民》《定分》五篇是商鞅死后的作品;其他篇章已不可考。郑良树则认为《垦令》《境内》这两篇应为商鞅自撰,《战法》《立本》两篇疑是商鞅自撰或其学派所写,余应为商鞅后学所著。李存山则认为,商鞅自撰的篇目有《境内》《垦令》两篇,疑自撰的有《战法》《立本》《兵守》《外内》《修权》五篇,余十七篇为商鞅后学所作。刘泽华认为,《商君书》的大部分篇章非出自商鞅之手,其全书大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如《垦令》《外内》《开塞》《耕战》等是出自商鞅之手;第二类如《更法》篇是记载商鞅的言论;第三类是由商鞅后学写成的。可惜只有观点,没有论证。张林祥则认为,《更法》《定分》篇是商鞅言行的追记《垦令》《境内》篇是商鞅遗著《开塞》《农战》《靳令》《战法》《立本》《兵守》六篇疑为商鞅所著《画策》《修权》是战国晚期商鞅后学的政论文《算地》《徕民》《错法》《赏刑》《君臣》《慎法》《禁使》是商鞅后学献给国君之书。全卫敏认为除《画策》《错法》《徕民》《赏刑》《慎法》是出自商鞅的再传弟子、《定分》一篇是拾掇商鞅余论的法家者流的作品外,其余应都是商鞅自著或亲闻商鞅之教的徒属和门客所为。以上这些观点虽然承认《商君书》中有商鞅遗著,但对于具体哪些篇章是商鞅所作,则又莫衷一是。
四是一些人只是承认它是战国文字,但对于它是否为商鞅所作,又不置可否。梁启超《古书真伪及其年代》谓“《管子》及《商君书》皆先秦作品,非后人伪造者可比,很可以用作研究春秋、战国时事的资料。……《商君书》亦战国时的法家杂著。”只是指出了它属春秋战国时的资料,至于它是不是商鞅所作,则没有说。同样,吕思勉则谓“今《商君书》精义虽不逮《管》《韩》之多,然要为古书,非伪撰,全书宗旨,尽于一民于农战一语。其中可考古制,及社会情形者颇多,亦可贵也。”也只是肯定了它的历史价值。
德国汉学家Dr.A.Forke则认为《商君书》并非商鞅所作,其中的一部分可能是他的言论,带有“臣”字的篇章可能是他的文,另外一些则是后人的溢入。它可能是商鞅的忠实信徒们在他死后搜集而成的。陈启天则认为此书乃刘向所编。蒋伯潜则谓“《商君书》,亦犹《管子》《晏子》,为后人所辑集,非鞅自著。”高亨、郑良树等人也持类似的观点。郭沫若怀疑是韩非的门人伪作此书。张舜徽认为《商君书》“其初本有遗文传世,至六国时,又有人拾掇余论以补充之”。张觉则认为刘向并未留下校《商君书》的叙录,故《商君书》可能在刘向之前即保存完好,无需刘向校订。但是刘向的叙录并未完整流传下来,我们根本不知道有没有《商君书》的叙录,故此点不足为据。接着,张觉又注意到了古代弟子编自己老师的书时,往往改其师为“子”,而现传本《更法》《定分》篇都将其称为“公孙鞅”,故此书不可能是商鞅的弟子或再传弟子们所编。他认为,此书当为秦国主管图书档案的御史所编,所以才会把档案性质的《更法》排在第一篇。张林祥对张觉的说法提出异议,认为档案应该是实录,《更法》篇不似实录,故不能认为是御史所编,而且商鞅的“弟子”,不能和儒家的弟子相提并论,故《商君书》依然可能是商鞅的后学所编。其在战国时期即有本子在流行,到刘向时方有定本。
各篇作者争议
《商君书》中哪些篇章为商鞅所做,哪些是商鞅后学的作品,即关于这二十四篇文章中每一篇的作者问题,学术界的判断多有不同,如:
陈启天认为,属于商鞅遗著的是第二篇《垦令》和第十九篇《境内》;疑为商鞅所作者是第五篇《说民》、第七篇《开塞》、第十篇《战法》、第十一篇《立本》、第十二篇《兵守》、第十四篇《修权》、第十七篇《赏刑》、第二十三篇《君臣》、第二十四篇《禁使》、第二十五篇《慎法》;非商鞅所作者是第一篇《更法》、第三篇《农战》、第四篇《去强》、第六篇《算地》、第八篇《壹言》、第九篇《错法》、第十三篇《靳令》、第十五篇《徕民》、第十八篇《画策》、第二十篇《弱民》、第二十二篇《外内》、第二十六篇《定分》。
高亨认为,属于商鞅遗著的是第二篇《垦令》和第十三篇《靳令》;疑为商鞅所作者是第三篇《农战》、第七篇《开塞》、第二十二篇《外内》;非商鞅所做者是第一篇《更法》、第九篇《错法》、第十五篇《徕民》、第二十篇《弱民》、第二十六篇《定分》;其余各篇,即第四篇《去强》、第五篇《说民》、第六篇《算地》、第八篇《壹言》、第十篇《战法》、第十一篇《立本》、第十二篇《兵守》、第十四篇《修权》、第十七篇《赏刑》、第十八篇《画策》、第十九篇《境内》、第二十三篇《君臣》、第二十四篇《禁使》、第二十五篇《慎法》则未做结论。
郑良树认为,属于商鞅遗著的是第二篇《垦令》、第十篇《战法》、第十一篇《立本》和第十九篇《境内》;其余各篇均非商鞅所做,即第一篇《更法》、第三篇《农战》、第四篇《去强》、第五篇《说民》、第六篇《算地》、第七篇《开塞》、第八篇《壹言》、第九篇《错法》、第十二篇《兵守》、第十三篇《靳令》、第十四篇《修权》、第十五篇《徕民》、第十七篇《赏刑》、第十八篇《画策》、第二十篇《弱民》、第二十二篇《外内》、第二十三篇《君臣》、第二十四篇《禁使》、第二十五篇《慎法》、第二十六篇《定分》。
曾振宇认为,属于商鞅遗著的是第一篇《更法》、第二篇《垦令》、第三篇《农战》、第六篇《算地》、第七篇《开塞》、第八篇《壹言》、第十篇《战法》、第十一篇《立本》、第十二篇《兵守》、第十三篇《靳令》、第十四篇《修权》、第十七篇《赏刑》、第十九篇《境内》、第二十三篇《君臣》和第二十五篇《慎法》;非商鞅作品的是第四篇《去强》、第五篇《说民》、第九篇《错法》、第十五篇《徕民》、第十八篇《画策》、第二十篇《弱民》、第二十二篇《外内》、第二十四篇《禁使》、第二十六篇《定分》。
张林祥认为,属于商鞅遗著的是第二篇《垦令》和第十九篇《境内》;疑为商鞅所作者是第三篇《农战》、第七篇《开塞》、第十篇《战法》、第十一篇《立本》、第十二篇《兵守》、第十三篇《靳令》;非商鞅所作者是第一篇《更法》、第四篇《去强》、第五篇《说民》、第六篇《算地》、第八篇《壹言》、第九篇《错法》、第十四篇《修权》、第十五篇《徕民》、第十七篇《赏刑》、第十八篇《画策》、第二十篇《弱民》、第二十二篇《外内》、第二十三篇《君臣》、第二十四篇《禁使》、第二十五篇《慎法》、第二十六篇《定分》。
出版信息
《商君书》通行本有明《汉魏丛书》本、清借月山房《指海》本、晚清湖北崇文书局《子书百家》本、浙江书局《二十二子》本、中华书局1974年版《商君书注释》及同年上海人民出版社版《商君书》等。
清末民国,《商君书》逐渐受到学者的重视,开始产生并涌现了诸多专门为之作注释的本子。按成书时间先后,有王时润《商君书斟诠》(长沙宏文图书社1915年,后更名《商君书集解》)、尹桐阳《商君书新释》(1918年)、朱师辙《商君书解诂》(广益书局1921年)、支伟成《商君书之研究》(也作《标点注解商君书》,泰东图书局1927年)、简书《商君书笺正》(民智书局1931年)、陈启天《商君书校释》(商务印书馆1935年)、王心湛《商君书集解》(广益书局1936年)、蒋礼鸿《商君书锥指》(1944年)、朱师辙《商君书解诂定本》(国立中山大学出版组1948年)。
新中国建立以来到“文化大革命”开始前的十七年,《商君书》研究陷于沉寂,其校释成果更是少见,代表性者有1963年高亨发表的《商君书新笺》。此外,尚有台湾学者王叔岷于1954年发表的《商君书斠补》(原载“中研院”院刊第一辑,后收入氏著《诸子斠证》)。“文革”后期开展的“评法批儒”运动极大地促进了古代法家及其著作的研究和普及,其中《商君书》(或选篇)的注释本就有近三十种。此外,还有大量刊登在期刊杂志上的《商君书》注释文章。
改革开放以来,《商君书》的校释、注译本非常多,如贺凌虚注译《商君书今注今译》(1987年)、张觉《商君书全译》(1993年)、张觉校注《商君书校注》(2006年)、张觉《商君书校疏》(2012年)、周立昇等编著《商子汇校汇注》(2017年)。
英语世界里,荷兰汉学家戴闻达(J. J. L. Duyvendak)于1928年第一次将《商君书》译成英文在英国伦敦出版,该译文受到了诸多研究汉学的学者的好评;2017年,以色列耶路撒冷希伯来大学的汉学家尤锐·平内斯(Yuri Pines)再次将《商君书》译为英文在美国纽约出版。
作者简介
商鞅(约前390年—前338年),战国时期秦国著名政治改革家,法家主要代表人物。姓公孙,名鞅,亦称卫鞅,后受秦孝公封商邑,号商君,故又称商鞅。本卫国人,初为魏相公叔痤家臣,后入秦。秦孝公三年,与大夫甘龙、杜挚辩论变法,主张“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史记·商君列传》)。孝公六年,任左庶长,推行第一次变法,主要是:改法为律,制定连坐法;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变法很快取得成功,并接连伐魏获胜。孝公十年,提升为大良造。孝公十二年,自雍(今陕西凤翔南)迁都咸阳,进行第二次变法。主要是:废井田,开阡陌,允许土地私有;推行县制,废除旧的分封制;统一度量衡制;按户口征收军赋,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两次变法奠定了秦国富强的基础。秦孝公死后,商鞅被陷害,车裂而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