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代表处是国家间未正式建交时处理商业贸易事务的过渡性机关,其职能包括促进双边贸易、代表本国对外贸易利益及执行贸易协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通商条约》等文件显示,该类机构可作为建交前促进经贸往来的先行机制,代表处人员特权与礼遇通过双边专门协定确定。中国曾与
埃及、
秘鲁、
智利等十余国通过专门协定互设此类机构。地方政府如
贵州省通过制定管理办法规范代表处的设立条件、绩效评估及退出机制,强化其在招商引资与经贸合作中的作用。
商务代表处主要存在于未建交国家之间,作为正式外交关系建立前的过渡安排。根据196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通商条约》附件,商务代表处属于
大使馆组成部分,其代表及副代表享有外交人员全部特权与豁免权。中国与
柬埔寨、埃及等国互设经济代表团的历史实践表明,此类机构的设立需以两国专门协定为基础。截至2025年,地方政府如贵州省通过委托协议设立的代表处,其法律地位兼具官方性质与行政事务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