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存在是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定义的四种服务贸易提供方式之一,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成员方境内设立商业机构(包括法人、分支机构或代表处)提供服务。该模式在法律层面涉及市场准入与直接投资规则,需遵循各国在外资股比限制、业务范围、地域开放等方面的具体承诺。根据2022年统计数据显示,商业存在占据全球服务贸易总额的50%,为最主要的服务交付模式。典型案例包括外国电信企业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持股不超过49%)、国际快递企业在华成立独资子公司等。
2015年
《中巴自贸区服务贸易协定》进一步明确,缔约方不得对商业存在实施数量限制、交易总额限制或资本参与比例强制要求(特别承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