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存在
服务贸易提供方式之一
商业存在是《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定义的四种服务贸易提供方式之一,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成员方境内设立商业机构(包括法人、分支机构或代表处)提供服务。该模式在法律层面涉及市场准入与直接投资规则,需遵循各国在外资股比限制、业务范围、地域开放等方面的具体承诺。根据2022年统计数据显示,商业存在占据全球服务贸易总额的50%,为最主要的服务交付模式。典型案例包括外国电信企业设立合资公司(外资持股不超过49%)、国际快递企业在华成立独资子公司等。
定义与法律地位
。其法律特征包括:
2015年《中巴自贸区服务贸易协定》进一步明确,缔约方不得对商业存在实施数量限制、交易总额限制或资本参与比例强制要求(特别承诺除外)。
行业准入规则
中国在加入WTO时对商业存在模式作出具体承诺:
2021年海南自贸港负面清单首次系统规定商业存在开放措施,包含金融、法律等11个领域70项特别管理措施。
国际协定实践
在区域贸易协定中,商业存在模式的应用呈现以下特征:
与中国市场关系
根据2024年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
商业存在模式在中国服务贸易中占比持续增长,2023年外商投资企业服务贸易额占服务贸易总额34.2%。
统计特征与模式对比
区别于其他服务提供方式:
中国服务贸易统计制度规定,商业存在模式下服务交易原则上不纳入国际收支统计,仅统计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数据。
参考资料
中国服务贸易指南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0-11-01
服务贸易开放(航空、商业服务、金融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9-06-06
最新修订时间:2025-11-15 14:46
目录
概述
定义与法律地位
行业准入规则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