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票据法律关系中,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进行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后手需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形成票据流转中的责任担保链。在
票据追索权行使中,后手作为债权人有权向所有前手主张权利,而前手则无权向后手行使追索权。
根据202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后手特指在票据流转过程中,于某一签章人之后进行签章的其他
票据债务人,后手对其直接前手以及所有前手的
票据责任承担担保义务。该定义包含双重法律地位:既是前手债务的担保人,又是后续持票人的债务人。
2020年高院审理的
招商银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中,法院确认:即使直接前后手签订免追索协议,该协议仅约束协议双方,不影响其他后手基于票据关系行使法定追索权。此判决彰显了票据抗辩切断原则的司法适用。
当票据背书不连续时(如2019年三某公司案),持票人可通过证明合法取得票据行使权利。后手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清偿债务后,仍可通过再追索权向更前手主张权利,但需满足“已履行付款义务”和“重新取得票据”的双重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