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态复仇是
原始社会中一种复仇的习俗。当氏族部落成员遭受其他氏族部落成员的伤害时,则对后者施以同样的伤害,即所谓“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早期
奴隶制法律仍保留有这一习惯。如《
汉谟拉比法典》规定:
自由民损坏他人的眼睛,则“应毁其眼”(第196条),若自由民折断自由民的骨头,也要折断其骨(第197条),击落同等自由民的牙齿,同样应“击落其齿”(第200条)。这种习俗一般在同等
社会地位的人之间施行。
同态复仇起源于原始社会的习惯法,其发展经历了血族复仇、血亲复仇到同态复仇三个阶段。早期表现为整个氏族对施害者族群的报复,后逐渐限制为对同等个体的同等伤害,形成“以牙还牙”的严格形式。
随着社会进步,同态复仇的暴力性逐渐缓和。约公元前21世纪,
《乌尔纳姆法典》开创以银赔命制度,允许受害者接受赔偿而非复仇。这一赎金制度减少了族群间暴力冲突,并为
《汉谟拉比法典》等古代法典所继承。至国家出现后,公力救济取代私力复仇,形成现代侵权制度基础。
截至2025年,同态复仇观念仍引发法学界讨论。例如美国“枪杀医保巨头”案中,个体暴力是否具备道德正当性,被视为原始复仇观与现代法治的冲突延伸。部分学者主张严格限制私力救济,维护公力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