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基本原则。在中国,司法独立体现为
人民法院和
人民检察院依照
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的司法独立与西方建立在“三权分立”基础上的“司法独立”存在本质区别,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宪法第126条和第131条明确规定了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强调司法机关需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对其负责。十八大以来,
司法责任制、
立案登记制等改革措施进一步保障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中国的司法独立强调司法机关整体独立行使
审判权和
检察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法院独立审判,重大疑难案件由
审判委员会作出判断;(2)不受行政机关干涉;(3)不受社会团体干涉,包括新闻单位和中国共产党有关机构;(4)不受个人干涉。
为保障司法独立实施的改革包括建立
巡回法庭制度、改革诉讼制度以‘审判为中心’、推行司法责任制改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