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主体上来看,中国有人主张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这四家机关都是司法机关,也有人主张司法机关只有法院一家。中国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主要由两个方面构成,一个是审判系统(即法院),一个是检察系统(即检察院)。公安机关,本身同时存在着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侦查机关的身份,在部分的司法活动中并非必要的存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司法局及其上级机关),其主要作用于法制普及与推广,同时具有部分刑罚和行政处罚的执行职能,不直接参与一般的司法活动。一般称这两个是政法机关,同时称这两个机关也是司法机关比较少见。不过同时又有说法,将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称为政法系统内的四大机构;也有说法称检察、法院、司法行政为司法系统内三大机构。
中国的
检察院系统分为四级,分别是:基层检察院、中级检察院、高级检察院、最高检察院。这四级检察院分别是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的,分别设在区或县级行政区(基层)、地区级行政区(中级)、省级行政区(高级)和国家(最高)。在中国,检察机关的职权主要有三项,分别是检察权、侦查权和监督权。检察权主要是负责对刑事案件的批捕、审查与提起公诉、支持公诉侦查权主要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贪污、受贿等犯罪进行侦察;监督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监督,一是对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监督,如果检察院认为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不公正,可以依职权提起抗诉。另一个监督是对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监督,也是以抗诉的形式对法院的审判进行监督。第三个监督是对国家司法、执法人员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