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刑
古代司法官职名
五刑之法。唐代龙朔二年(662年)曾将刑部
职官渊源
西周时期设立的司刑位列秋官。五刑具体指墨刑在面、劓刑去鼻、剕刑截足、宫刑毁性、大辟斩首,构成早期中国法律体系的刑罚主体。
职能特质
司刺(负责赦免)等属官形成完整的司法程序。
唐代沿革
唐代高宗龙朔二年(662年)进行官制改革,将原刑部改称司刑,隶属尚书省。刑部郎中转称司刑大夫,掌律令审定、案件覆核等事务。此次改名为期八年,至咸亨元年(670年)恢复旧称。
文献佐证
除《周礼李贺昌谷诗唐代的实际应用。明代丘濬大学衍义补
语义流变
制度关联
司刑与司寇司圜等官职构成完整的司法体系
学术争议
现代学者对司刑是否设立于西周存在不同见解。部分研究者根据青铜器铭文考证,认为五刑制度化实施应晚至春秋时期。但《周礼》记载的司法架构仍被公认为研究先秦法制的重要文献依据。
参考资料
司刑.百度汉语.2025-04-19
最新修订时间:2025-10-26 04:21
目录
概述
职官渊源
职能特质
唐代沿革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