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刑
古代司法官职名
五刑
之法。唐代龙朔二年(662年)曾将
刑部
职官渊源
西周
时期设立的司刑位列
秋官
。五刑具体指
墨刑
在面、
劓刑
去鼻、
剕刑
截足、
宫刑
毁性、
大辟
斩首,构成早期中国法律体系的刑罚主体。
职能特质
司刺
(负责赦免)等属官形成完整的司法程序。
唐代沿革
唐代高宗
龙朔
二年(662年)进行官制改革,将原刑部改称司刑,隶属
尚书省
。刑部郎中转称司刑大夫,掌律令审定、案件覆核等事务。此次改名为期八年,至
咸亨
元年(670年)恢复旧称。
文献佐证
除《
周礼
李贺
《
昌谷诗
唐代
的实际应用。明代
丘濬
《
大学衍义补
语义流变
文献通考
》载
大理寺
。
制度关联
司刑与
司寇
、
司圜
等官职构成完整的司法体系
学术争议
现代学者对司刑是否设立于西周存在不同见解。部分研究者根据
青铜器铭文
考证,认为五刑制度化实施应晚至
春秋时期
。但《周礼》记载的司法架构仍被公认为研究先秦法制的重要文献依据。
参考资料
司刑
.百度汉语.2025-04-19
最新修订时间:2025-10-26 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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