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厦道是
清朝于1684年(康熙二十三年)统一
台湾后,采纳
施琅建议设立的跨海行政区,隶属
福建省管辖,负责统辖
台湾府及
厦门地区的行政事务,兼具军事与民事管理职能。其核心职能包括司法、教育、财政及军事政务,并兼
按察使、
布政使职权。台厦道成立初期辖台湾府3县(
台湾县、凤山县、
诸罗县)及厦门地区,形成“台厦共治”格局。
1684年(康熙二十三年),
清朝统一
台湾后,采纳施琅建议设立台厦道,将台湾与
厦门划为同一行政区,实行“闽台合治”体制。首任分巡台厦道
周昌、台湾知府
蒋毓英、台湾知县沈朝聘、凤山知县杨芳声、诸罗知县
季麒光等官员于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至二十六年(1687年)间到任。台厦兵备道统一管理台湾与厦门军政要务长达43年(1684-1727)。此前元朝曾设
澎湖巡检司管辖澎湖,明代在厦门设中左所等军事机构,台厦道的设立延续了这一跨海治理传统。
台厦道成立初期辖台湾府3县(
台湾县、凤山县、
诸罗县)及厦门地区。1727年(雍正五年)分治前,其管辖区域覆盖台湾全岛、
澎湖列岛及
厦门岛,形成“台厦共治”格局。道署驻地设于台湾府西定坊,厦门地区日常政务由兴泉道兼理。
1684年(康熙二十三年),清政府设分巡台厦兵备道及
台湾府,下设
台湾、
凤山、诸罗三县,隶属
福建省管辖。
1727年(雍正五年),福建总督高其倬奏请调整行政区划,台厦道正式更名为分巡
台湾道,厦门划归兴泉道管辖,道署设于台南。同年增设
澎湖厅,形成台湾道辖1厅3县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