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单位会计中,在“待摊投资”帐户下设置“可行性研究费”明细帐户核算,此项费用最终摊入交付使用财产成本中。经过可行性研究决定取消的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应按规定从本科目转入“应核销投资”帐户。
为进行
可行性研究而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在“其他投资”帐户核算,不在“待摊投资——可行性研究费”帐户核算。
1983年9月30日颁发的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在“待摊投资”科目增设“可行性研究 费”明细科目。1985年3月5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颁发的《关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划分的暂行规定》,将可行性研究费列入“勘察设计费”。1986年12月日颁发的
会计制度,仍沿用1983年颁发的会计制度关于可行性研究费的核算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