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凭证是经法律认可的有价证券,用以表彰持有人对信托财产或基金资产的受益权。其法律属性具有双重性:既体现物权凭证性质,赋予持有人对信托财产的间接支配权;也包含债权属性,形成对受托人的利益给付请求权。该凭证需经主管机构核准发行,常见类型包括记名式与无记名式,其中记名式凭证需背书转让并登记方能对抗发行机构。
法律属性界定
受益凭证在大陆法系中被认定为具有物权特性的特殊债权证券,其权利内容由凭证记载确定。作为信托法律关系核心载体,凭证持有人通过持有行为取得信托实益所有权,受托机构则行使法律所有权进行资产管理。英美法系将其视为财产性权利束,持有人享有衡平法上的追及权。
发行与流转规则
2004年台湾地区《证券投资信托契约范本》规定,受益凭证发行前须经金融监管机构核准,成立前发行价格统一为10元新台币/单位。凭证转让需完成两项要件:实体凭证背书交付与受让人信息的登记备案,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发行机构。质押情形下需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办理登记手续,并约定收益分配方式。
功能实现机制
在资产证券化中,受益凭证通过信托财产独立制度实现破产隔离功能,现金流分配优先级可通过结构化分层设计。投资基金运作时,凭证单位净值每日计算,申购价格按净值加计最高2%销售费用。部分凭证设定最低持有单位限制,买回时需满足特定数量要求。
风险控制体系
发行机构须提供担保措施确保本息偿付,凭证收益稳定性不受发行人经营状况影响。遗失补发需经法院公示催告程序,挂失期间暂停收益分配。2015年起,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受托机构需建立受益权底账制度,确保交易可追溯。
特殊类型划分
根据《信托法》实施细则,受益凭证可分为:
在REITs市场应用中,凭证通过分拆本金收益权实现结构化设计,但需配套证券集中保管制度。截至2005年,台湾地区已实现实体凭证与帐簿划拨双轨制交付,提升交易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