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速度是反映社会经济现象发展程度的动态相对指标,通过报告期水平与基期水平的比值来度量,通常以百分数或倍数表示。该指标分为环比发展速度和定基发展速度:环比发展速度为报告期水平与前一期水平之比,定基发展速度为报告期水平与固定基期水平之比。两类发展速度存在乘积关系,即各环比发展速度连乘积等于对应的定基发展速度。
环比增长速度=(报告期发展水平-基期发展水平)/绝对值基期发展水平
发展速度分为
环比发展速度和定基发展速度。环比发展速度,所谓环比发展速度也称逐期发展速度,是报告期水平与前一期水平之比,说明报告期水平相对于前一期水平的发展程度;定基发展速度则是报告期水平与某一固定时期水平(通常为最初水平或者特定时期水平)之比。说明报告期水平相对于该固定时期水平的发展程度,表明现象在较长时期内总的发展速度,也称为总速度。计算公式为:
以上公式中,A0表示基期发展水平,An表示报告期发展水平,n表示项数。
环比发展速度的连乘积等于相应时期的定基发展速度;
发展速度一般用百分数表示,当比例数较大时,则用倍数表示较为合适。例:某地固定资产投资1994年为366亿元,1993年为328亿元,1994年与1993年比,366÷328=1.12,这就是发展速度,用百分数表示为112%,用倍数表示则是1.12倍。
而
增长速度则是以相减和相除结合计算的动态比较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计算结果若是正值,则叫增长速度,也可叫增长率;若是负值,则叫降低速度,也可叫降低率。如上例的某地固定资产投资1994年比1993年的增长速度为:(366-328)÷328=0.12,用百分数表示则为12%。
由上可知:增长速度=发展速度-1(或100%)。则:若发展速度是百分数表示的,发展速度减去100%即为
增长速度,如上例的发展速度112%中减去100%得出增长速度为12%;若发展速度是用倍数表示的,发展速度减去1即为增长速度。同样,某一时期增长速度加1(或100%)则为这一时期的发展速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