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审局
中国古代官署名
发审局是中国清朝中后期设立的官署名,作为非正式审讯机关由督抚委派候补官组成,负责处理州、县难以裁决的京控交审、部驳及重大提审案件。该机构因传统审转覆核制无法应对案件激增而被地方自主创设,案件审结后需上报刑部或皇帝,首府负责统筹管理其日常运作。
清朝中后期,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当时的法律关系愈加复杂,案件数量激增,导致当时的审转覆核制在实际运作中困难重重,特别是京控、上控等重大疑难案件使得当时行政主官具体负责司法审判的体制严重不适应当时的社会发展。基于此,各省地方政府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自主创设了发审局这一“准专门性法庭”,并通过本省地方性法规和惯例对其进行规范。发审局既不同于身兼行政、司法、立法等各种职能的地方政府,也异于清末法制改革中建立的各级审判厅。它是传统司法体制下专职负责案件审理的职能部门,是从传统到现代变迁过程中的产物。
清朝实行官缺制,省府各部门的设置、员额都有明确的规定。发审局不是国家正式编制内的机关,但作为各省负责重大疑难案件的审判部门长期存在,并得到当时中央政府的默认。发审局不是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没有自己明确的受案范围,也无专业性的审判人员,却有实际审判职能。相对于整个国家的官制来说,发审局是一个临时性的机构,而对各省来说,则是常设性的。具体来说,发审局是各省首府管理下的审判机构,负责部分应该由督抚臬司审理案件的预审程序。一般设在各省首府所在地,由首府专门主持和管理。办公地点设于首府衙署之内,所用杂役均为首府所有,发审委员的委派、考验和奖惩,发审局幕友的聘用等都由首府亲自负责。发审局委员的薪水及各项杂费开支也主要由首府筹给。
发审局并不受理所有上控或者交到省级司法衙门的案件,大致来说,主要经办以下三种案件:京控交审案件、部驳发回之案和提审后发交案件。提审案件又可细分为三类:第一,地方招解至省的重大案件,经臬司或督抚覆核后,如果发现案情疏漏、供证不相符合或者犯证翻供,就可能在对州县进行驳斥的同时,直接交由发审局审办;第二,因上控而提审发交发审局审办的案件;第三,逆伦重案或者官员犯罪案件的“预审”,臬司为了慎重对此类重大案件的处理,一般会在覆核定案之前委派首府发审局再审一次。发审局所审理案件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当事人屡屡上控,缠讼不休,难于审结。普通的上控案件一般并不提交发审局审理。
除了审理案件外,发审局还成为外省对等待候委的官员进行任前法律培训的主要场所。道光年间,首次分发各地的等待委任者,大多在发审局当副委,帮同正委审办案件,以资学习。如果当时的发审局都能严格按照要求督促委员认真学习和锻炼,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法律培训场所。因而在清末法制改革中,当时许多人支持发审局用于培训新型的司法人才。
发审局审理京控案件的程序大致分为看卷、过堂、开节略、谳狱、再审、定案六个步骤,看卷和过堂是了解案情的前提,开节略则是对案情的整理和初步拟判,谳狱是由例应参与审案一省主要司法官员共同会审,讨论案情,妥协拟定,找出案情关键之处,再行审讯定案。经过以上步骤,一个案件基本上已经可以确定。但如果遇有案情复杂,人证不全,犯证狡展时,审理会更加复杂。例如,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关键证人或罪犯不到,则须派人至外地关提。京控案件审结后按例上报刑部,如果钦发奏交案件,则须奏报皇帝。
发审局的主要组成人员大致有以下几种:首府知府、坐办、委员、发审友和书役佐杂人等。
发审局由首府专司。但作为一省之中事务最繁忙的知府,更多情况下只负责统领事务,如制定发审局奖惩章程,对委员勤惰情况进行考验并参与一些重要案件的审讯等。发审局审办及奖惩章程大都由首府草拟,督抚批准施行。为了督促委员认真审办,各发审局一般都设有考勤簿和委员审办案件的登记簿,登记簿记明案件、承审委员、发审日期、结案情况等。另外,对于京控、部驳的发审重案,知府一般会会同局中委员审理,必要时还要和督抚臬司共同协商筹办。一般性上控案件,知府则很少参与具体的审理过程,大多由局审理拟律后,知府再加审核,上报时,首府和参与审办的委员则需共同列明姓名、职衔。
发审局一般都设有负责局中具体事务的总管官,各省不尽相同,有名“提调”者,有名“坐办”者,既有首府派充,又有臬司派委。山西发审局于同治十一年始设提调一员,光绪九年又增加一员。提调由知府直隶州内派委,总理局务,“凡发审之案,即令提调率同研审,如遇重大之件,由提调专讯”。四川省发审局设有坐办两员,其职责大致相同,以总校局务,督催审办为务。并且“一充坐办,则通局案件均有承审之责,而重大要案大率归坐办审理,任重事繁,非别员可比。”但是,由于坐办仅仅是临时负责局务,局中委员和坐办随时都有可能被委任出缺,二者之间并不是上下级关系,坐办对于委员并没有任何实际的制约权力。按照惯例,委员承审案件,无论难易,俱应商同坐办,但实际上大多委员并不照办,甚至有审案后不经首府和坐办直接禀告督抚者。
委员是发审局的主要组成人员,承担大部分案件的审办。各委员基本上都是等待委任独立职位的候补官员,其中以候补州县和知府、直隶州为多,偶尔也有候补道员。其中既有任官经验丰富,因事临时侯委者,也有初出经堂,首次踏入官场的新手,并以后者居多。各审发审局委员从数人到数十人,并不统一。正委如果缺出,以副委挨次顶之,再派一员充补副委,以符定数。当局中案件较多时,也可由知府随时派委有审办经验者入局帮忙。委员的主要事务有出外提传犯证、审理案情和拟判。委员的奖惩由首府负责,有专门的章程规定,主要以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委员的功过,案件不仅要“审”,而且要“结”。如果委员审结的案件中有上报后被驳回重审以及当事人上控、京控的,则不能当做委员审结的案件予以记功。
考虑到发审局承接案件的复杂性、重要性以及承审委员自身律学知识和经验的欠缺,发审局中一般会有首府所聘数名幕友参与案件的审拟,称“发审友”。不同于州县幕友,发审局一般不要求他们拟制判词,而是由委员审理并亲拟判词,然后送交首府阅定,再交由发审友核办。大致来说,发审友主要负责案件文书的整理和润饰,以免案件上呈后遭上司批驳。尽管不亲拟判词,但是由于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左右所拟判词的优劣,所以发审友在局中的作用十分重要,又有“发审主政”之称。由于当时的一些委员并不尽心于案件的审办,拟判时经常请幕友和他人代笔,使得发审友的作用更见突出。除此之外,发审友也受知府委托兼带对没有任职经验的学习委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和指导。
除了上述诸员外,发审局中还有一些辅佐性的书役人等,其中负责文书工作的称为“局书”,还有一些处理局中杂役的差役,但数额不固定,按照需要填派。书役俱由首府人员派充,在编制上属于首府内的人员。
晚清法律改革,独立的司法机构成立并独立承担听讼决狱的职责,传统上的上控制度和审转覆核制被现代的上诉制度取代。伴随着旧有司法体制的瓦解,发审局便也随之消亡,转而代之以新式的审判厅。
最新修订时间:2025-10-13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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