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或抗诉案件时,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等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并指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适用情形包括原判认定基本事实错误、遗漏当事人、违反回避制度、剥夺法定诉讼权利等程序性瑕疵,民事案件还需审查原判是否遗漏诉讼请求。发回案件需另行组成合议庭并适用原审程序重新审理,当事人可对新裁判再次上诉。
(1)原判决认定
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2条的规定)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185条的规定)
(1)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
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
二审判决具有《若干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即审理本案的
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
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
传票传唤而
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0条第2款的规定)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11条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对发回重审的次数做出了限制,避免了不断上诉的循环。
2025年1月13日,全国检察长会议在北京召开,会上通报了2024年检察工作情况。其中提到检察机关依法加强民事诉讼监督,2024年1至11月,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裁判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1.1万件,法院已审结1.2万件(含积存),其中改判、发回重审、调解及和解撤诉1.1万件,改变率93.5%。最高检对46件案件提出抗诉。推进虚假诉讼专项监督,依法纠正虚假诉讼6456件,起诉虚假诉讼犯罪768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