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监督管理是预防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工作,属于金融管理范畴。其监管框架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确立,2024年修订,2025年施行,增设专章强化监管职责,明确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心地位。
根据2006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国务院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
该法还规定,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际反洗钱组织(The Egmont Group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s,FIUs),其主要目的在于提供管道,让各国监督机构加强对所属国家反洗钱活动工作的支援,其主要任务之一,是把交换资金移转情报的工作扩展并予系统化。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是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反洗钱国际组织,这一组织于1989年由西方七国首脑会议发起成立,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共有30多个成员、20多个观察员。中国已应邀成为FATF的观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