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
中书省首设
参议官职,负责军事谋略制定。
元代承袭此制,于中书省(中央最高行政机构)内置参议官,协助处理全国政令。
明初设中书省参议府,洪武九年(1376年)定为正四品官阶。洪武十三年(1380年)废除中书省后,该官职转设于
布政司(省级行政机构)与
通政司(中央文书机构),品级调整为从四品。此时期参议官主要执掌地方赋税稽查与中央奏章审核。
清代各部均设参议官职,隶属各司主官管辖,品级定为正五品。其职能集中于律例修订与政务复核,如
刑部参议参与重大案件的量刑会审。
民国初年高级军事机关保留参议职位,
北洋政府时期多用于安置高级幕僚人员。1949年后,台湾地区行政机构沿用该职,定位为行政长官咨询顾问,负责政策可行性评估。
历代典章制度文献中存有确凿记载:《续资治通鉴》记金潞州参议官
王良臣守城殉职事迹;《明史·职官志》详载
洪武年间参议官品级调整过程;清《钦定大清会典》明确各部参议的司法复核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