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知事
官名
县知事是负责一县行政事务的官员称谓。该职源于清代以前的知县辛亥革命后随地方行政制度改革,废除府、州建制,县级行政长官正式定名为县知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改称县长,后伪维新政府为否定国民政府法统恢复知事旧称,汪伪政权表面上沿用国民政府体制时又改回县长称谓。这一官职名称的演变反映出近代中国政权更迭对基层行政体系的影响。
中国旧时官职
秦汉时,县令品秩八百石至千石,考绩优良者可辟为府椽、甚至可以升为郡守。所以县令颇为人所重,朝廷也深重其选。魏晋南北朝时期,县令多以年老胥吏或退役的下级军官充任,品秩既低,所任之人又及其颟顸、贪暴,为士人所不齿,地方亦多不治。而到宋代 ,遣京朝官分知县事,简称知县。元朝时改为县尹;到明清时恢复。中华民国成立,初改县知事,后改县长,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因袭之。
日本官职
县知事(日本语:けんちじ)是日本一级地方行政区(日本语:けん)的首长,此名称源自中国宋代至清代的首长“知某县事”,简称“知县”或“县知事”。
现代日本的县知事一职是根据昭和22年(公元1947年)5月3日正式施行的《日本国宪法》(日本语:にほんこくけんぽう)第92条关于地方自治的「地方公共团体の组织及运营事项」条款设立的。由年满30周岁以上的日本国民经公众选举产生,任期4年。
县知事的权限,主要有:(1)统辖各行政执行机关的权力;(2)管理和执行属于本地方公共团体事务的权力;(3)制定各项规则的权力;(4)对辅助机关及其职员的指挥监督权力;(5)人事任免权;(6)事务组织权。县知事还拥有对市町村长的指挥监督权、罢免权以及决定市町村事务等权力,还有向议会提出议案、编制和执行地方预算、征收地方税等一系列权力。
在日本县的行政级别要比市高,这与中国相反。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5-11-22 22:49
目录
概述
中国旧时官职
日本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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