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股东作为经济术语,特指在企业股权结构变动前持有公司股份的投资者群体。其形成途径既包括通过
新股申购、
定向增发等
资本市场行为获取股权,也涵盖在
并购重组等交易中通过
股权转让实现退出的原始持股人。在企业破产重整特殊场景下,原股东权益处置需依据《
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执行,通常涉及股份清算分配或转移至
三板市场交易等路径。
原股东的法律内涵包括三个要件:1)在特定股权登记日已完成持股登记;2)具有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法定权利;3)享有资产收益请求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原股东可通过股东会行使包括经营方针决策、董监事选举等十一项法定职权。
在
破产重整期间(以2025年案例为参照时限),原股东资产收益权将处于冻结状态,待
管理人接管财产后依据法定受偿顺序重新确认权益。股权转让交易需符合《
公司法》规定的
优先购买权条款,现有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