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鉴是用于文件鉴定或签署的印章工具,包括公章和私章。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司法文件观点,印章的法律效力不仅取决于其真实性,更关键于盖章人的权限。印章真实仅作为协议真实性的初步证据,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使用私刻公章签署的协议,若盖章之人有代表权或代理权,仍可能有效。《九民会议纪要》(2019年)明确,法院应重点审查盖章人的代表权或代理权,而非公章本身真伪。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在(2014)民提字第178号案例中,协议真实性需综合证据链及逻辑推理判断。若盖章人无代表权,即使印章真实,协议仍可能无效;反之,即便印章不真实(如私刻),只要盖章人有代表权或代理权,协议仍视为法人行为。
(2016)最高法民申255号案例表明,企业明知或应知私刻公章使用时,对外协议有效。未经备案的公章若被长期默认使用,其效力可能等同备案公章。法院认定此类协议效力的核心依据是盖章之人是否有代表权或代理权。
主张协议无效的一方需举证盖章人无代表权或代理权。法人否认合同效力时,需证明盖章时签约人无权且相对人非善意。空白合同书加盖公章后补充条款,可能视为授权对方决定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