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执行价格,又称协议价格、
行使价格或
行权价格,是
期权合约中约定的买方行使权利时买卖
标的资产所依据的价格。执行价格确定后,在合约期限内无论标的资产价格如何波动,卖方必须按此价格履行义务。股票期权行权价的影响因素涵盖公司财务状况、市场预期、波动率等参数。执行价格与标的资产市场价的相对关系决定期权内在价值,如
看涨期权内在价值=市场价-执行价(市场价>执行价时)。
如:期权买方买入了
看涨期权,在期权合约的有效期内,若价格上涨,并且高于执行价格,则期权买方就有权以较低的执行价格买入期权合约规定数量的特定商品。而期权卖方也必须无条件的以较低的执行价格履行卖出义务。
股票期权行权价是否合理,关系到期权激励是否有效。股票期权行权价的确定,一般有三种方法:一是现值有利法,即行使价低于当前股价;二是等现值法,即行使价等于当前市价;三是现值不利法,即行使价高于当前股价。
美国国内税务法规规定,行权价不能低于股票期权赠与日的公平市场价格。不同公司对公平市场价格的规定不同,如有的规定是赠与日最高市场价格与最低市场价格的平均价,有的规定是赠与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某经理人拥有该公司10%以上的股份时,如股东大会同意他参加
股票期权计划,则他的行权价必须高于或等于赠与日公平市场价格的110%。
而在中国香港,有关法律条款中规定,认股价以股权售出日前5个交易日在联交所的平均收市价的80%或股份之面值的以较高者为准,显然这是对现值有利法的一种限制。至于采用三种方式中的哪一种,则由公司自己决定。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应当遵循公平市价原则和发行价原则。然而,即便我们能够完全遵循这两条原则,在制定
股票期权行权价时仍会遇到很多需要解决的矛盾。具体表现在:如将股票期权行权价定为“公允市价”,则“公允市价”存在被人为扭曲的可能,因为股东们不能防止在可预期的期权赠与日前公司的某些财务记录被蓄意操纵,以获得一个较低的行权价;而在行权日也可能存在人为扭曲的高市价,以获得较高的行权价差。解决这一矛盾的惟一可行的办法是,将“公允市价”定义为某一时间段(如股权售出日前若干个交易日)的平均收市价,并规定行权价为该平均值的8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