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沙条约组织(简称华约;英语:Warsaw Pact;
俄语:Организация Варшавского Договора)是以
苏联为首对抗
北约的政治军事同盟,1955年5月14日由苏联、
东德等8个欧洲社会主义国家在
波兰华沙签署《
华沙条约》成立,总部设于
莫斯科,官方语言包含俄语、
德语、
波兰语和
捷克语。该组织成立直接回应1954年《
巴黎协定》批准
西德加入北约,初期成员涵盖
阿尔巴尼亚、
保加利亚等8国。
成立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世界战略格局
雅尔塔体系的确立,以苏联为首的
社会主义阵营同美国为首的西方
资本主义阵营处于
冷战的对峙状态。
1949年4月4日,
美国、
加拿大、
英国、
法国、
意大利、
荷兰、
比利时、
卢森堡、
丹麦、
挪威、
冰岛、
葡萄牙在
华盛顿签署了《
北大西洋公约》,该条约于同年8月24日生效。
1954年10月23日,美、英、法等西方国家签订了《
巴黎协定》,吸收
西德入
西欧联盟和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苏联政府曾照会23个欧洲国家和美国政府,要求他们不要批准《巴黎协定》,并建议召开欧洲集体安全会议,讨论“防止德国
军国主义再起”等问题,并缔结《欧洲集体安全条约》,但遭西方国家的拒绝。同年11月29日至12月2日,
苏联同民主德国、
波兰、
捷克斯洛伐克、
匈牙利、
罗马尼亚、
保加利亚、
阿尔巴尼亚在
莫斯科举行欧洲国家保障欧洲和平和安全会议,会议通过宣言声称:如西方国家批准《巴黎协定》,苏联和东欧国家将在组织武装力量和联合司令部方面采取共同措施。
1955年3月,八国又就缔结集体友好互助条约的原则、组建联合武装力量及其统帅部等问题进行了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5月5日,《巴黎协定》被批准。5月14日,苏、东德、波、阿、捷、匈、罗、保八国在
华沙签署了《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波兰人民共和国、
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简称《
华沙条约》。
条约有效期为二十年(到期可顺延十年)。该条约由苏联领导人
赫鲁晓夫起草。同年6月4日,根据《华沙条约》第六条规定,华沙条约组织这一军事、政治同盟正式成立。华沙条约组织总部设在
莫斯科,
俄语、
德语、
波兰语、
捷克语为官方用语。
主要成员
成员国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1990年10月3日
两德统一后退出)
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1968年9月13日宣布退出)
观察国
机构设置
华沙条约组织的组织机构有:
政治协商委员会
政治协商委员会为华沙条约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协商和决定缔约国的国防、政治、外交和经济等重大问题,由缔约国党的第一书记、总理、国防部长和外交部长组成,轮流在各缔约国首都举行会议。下设辅助机构常设委员会和执行机构联合秘书处。常设委员会于1989年1月起增设秘书长一人,执行机构联合秘书处其下设装备委员会和后勤委员会等。
外交部长委员会
外交部长委员会于1976年10月成立,其职责是磋商并协调缔约国的对外政策,为政治协商委员会起草文件,制定实施其决议的具体建议,以及审理政治协商委员会所委托的其他事项。
国防部长委员会
国防部长委员会为华沙条约组织的最高军事机构,于1969年3月成立,主要任务是研究共同的军事政策及联合武装部队的训练、演习、组织建设等问题,由各缔约国国防部长、华约联合武装部队总司令和参谋长等人组成,由苏联国防部长作为主席。
联合司令部
联合武装部队司令部为华沙条约组织的军事指挥机构,负责对华约武装部队的领导、训练、装备和调动等。由联合武装部队总司令、几名负责防空、空军、海军和技术与装备的副总司令、各军队派出国委任的副总司令及参谋长组成。联合武装部队总司令一直由苏联元帅担任。联合武装部队总司令部下设军事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和总参谋部。华约的各项重要领导职务都由苏军将领担任。同时,苏联还以华约联合司令部“代表”、“观察员”和“顾问”的名义向各缔约国的军事领导机关和部队派驻军事人员。
主要部队
苏联通过华沙条约组织先后建立了两支部队:
联合武装部队
联合武装部队由各缔约国拨出一部分部队联合组成,有关这些部队联合作战、相互支援和交流经验的问题,由联合武装部队司令部作出最后决定。这些部队平时受各国国防部长或副部长(作为联合司令部副总司令)的领导,在发生战争的情况下则受联合武装部队司令部的指挥。
一体化部队
20世纪70年代起,在联合武装部队之外,苏军又和波、匈、捷、保、民主德国的一部分军队组成包括海军和空军的“一体化部队”,由联合武装部队司令部指挥。
据1989年1月公布的数据,华约驻欧洲总兵力为357.3万人,其中指挥机关人员3.02万人,陆军及所属空军182.35万人,空防部队55.05万人,空军42.51万人,海军33.8万人。侦察联络和军校人员24.54万人,后卫部队14.63万人,民防部队3.41万人。
(图册参考资料)
主要职能
《华沙条约》规定华沙条约组织的宗旨为:“如果在欧洲发生了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对一个或几个缔约国的进攻,每一缔约国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个别地或通过同其他缔约国的协议,以一切它认为必要的方式,包括使用武装部队,立即对遭受这种进攻的某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给予援助”。
历史结局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华沙条约组织两大
国际组织的成立,标志着双方以冷战形式的军事对抗正式开始。
1968年8月,
捷克斯洛伐克发生了“
布拉格之春”的改革运动,华约武装力量在苏联的带领下大规模武装入侵捷克斯洛伐克,招致了普遍抗议。而
苏联与
阿尔巴尼亚交恶,阿尔巴尼亚于1968年9月13日宣布退出华沙条约组织。
1990年10月3日,两德合并后,民主德国退出华沙条约组织。
1991年2月25日,在
布达佩斯召开的华约政治协商委员会非常会议决定从1991年4月1日起终止在华沙条约范围内所签订的军事协定的效力,废除华沙条约的军事机构。同年7月1日,华沙条约缔约国在
布拉格举行会议,宣布华沙条约组织正式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