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是由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于2007年10月建立的全国性电子化登记平台,依据《
物权法》《
民法典》等法规授权运行,主要提供应收账款质押、
融资租赁等动产担保业务的登记与查询服务,通过公示权利状态明确担保优先效力。该系统实行自主登记制,担保权人自行填报担保人信息、担保物描述等基础内容,征信中心负责信息存管及系统维护,不进行实质性审核,登记真实性及法律责任由填表人承担。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8条授权,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了我国首个基于互联网运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系统于2007年10月1日上线运行,面向全社会提供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及查询服务。得益于登记系统良好的兼容性,2009年7月20日,
融资租赁公司开始在登记系统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业务, 2013年6月和2014年6月登记系统中先后发生
所有权保留、
留置权、
保证金质押、存货/仓单质押、
动产信托及其他
动产融资等登记业务,并实现了以上动产权利的统一公示与查询。根据
北京市和
上海市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要求,征信中心分别于2019年4月28日和4月30日起接受北京18个区市场监管局和上海16个区市场监管局及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的委托,在登记系统提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四类财产抵押登记服务。2019年7月,顺应动产融资登记业务实践发展需要,对登记系统进行了全面升级建设,系统功能实现进一步优化。2026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完成业务更新,在相关登记类目中明确纳入“数据资产质押”登记。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2007年建立了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主要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租赁等动产担保的登记和查询服务。登记的目的是告知其他主体该动产上已存在担保权的事实。实践中,同一动产上可能存在多个担保权,登记系统通过登记公示可以使当事人便捷地了解动产上的权利负担情况。登记由担保权人(办理登记的当事人,即登记系统的填表人)办理,登记内容包括担保人和担保权人基本信息、担保物描述、登记期限等,不要求提交基础交易合同。征信中心受理填表人提出的相关申请,在登记系统中客观记录、保存填表人提交的登记信息,确保登记系统安全、正常运行,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由填表人负责,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登记。登记是登记系统的基础,具体是指用户通过互联网在线将相关登记信息录入并提交,系统接受登记信息的过程。登记的内容仅包含与动产担保权利有关的信息,并不要求披露动产融资有关合同的全部信息。在登记系统可进行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异议登记或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