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订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
社会主义改造的初级
国家资本主义形式,由
国营企业供应原料或提供订单,私营工厂按合同规定规格、质量、数量和期限进行生产,产品归国家统购统销。通过这种形式,国家逐步将私营工业纳入
计划经济轨道,限制资本主义生产的盲目性。
1950年调整工商业时期,
中国共产党为解决
私营企业生产困难,开始采用加工订货方式将部分私营工业纳入国家计划。随着1953年过渡时期总路线的确立,加工订货被明确为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初级形式,旨在通过国家资本主义形式实现
生产资料所有制变革。
实施过程中实行“
四马分肥”利润分配原则,即将企业利润分为国家所得税、企业公积金、工人福利费和资方红利四部分,其中资方红利占比约25%。
该政策通过控制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两个环节,使私营企业逐步依附于
国营经济。国家还可通过调整加工费率和订货数量调控私营企业生产规模。
1955年统计显示,全国接受加工订货的私营工厂产值较1949年增长3.9倍,
劳动生产率提高2.5倍。
这种从初级到高级的渐进改造方式,既保障了生产连续性,又减少了社会震荡。
陈云在总结加工订货经验时指出,这是“和平赎买资本家生产资料的特殊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