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的法定名称之一,根据《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使用“办法”作为名称,其制定程序包含立项、起草、审查、决定等法定环节。行政法规类办法遵循《
立法法》规定的制定程序,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类办法,建立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制度;《湖南省省直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作为地方政府规章,规范资产配置标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则属于党内法规体系中的办法文件,明确监督问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