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巡视员是我国公务员体系中的非领导职务,职级相当于副司长(副厅长)。其设置依据《
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与领导职务存在对应关系,实行严格的任职资格和员额配置管理。在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下,该职务对应六至八级职级,并与中央机关副局长、省级机关副职及地市级党委副职等领导岗位级别相当。
四至五级中央各部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中纪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
纪委书记;五至七级中央各部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记,巡视员;
七至十级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县(市、旗、
省辖市的区)委书记,调研员;
八至十一级副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副书记,
助理调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