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性宪法
法律专业术语
刚性宪法是“柔性宪法”的对称,指修改程序严于普通法律且效力更高的宪法类型,由英国法学家詹姆斯·布赖斯于1884年在牛津大学讲座中首次提出。其制定或修改需立法机关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多数通过,美国宪法为典型代表;英国宪法因修改程序与普通法相同被归为柔性宪法。
刚性宪法是指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其效力高于普通法律的宪法。美国宪法是刚性宪法的代表,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刚性宪法。刚性宪法有利于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宪法的实施与保障,但缺乏适应性。柔性宪法是指在修改程序上和效力上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的代表。柔性宪法灵活性强,能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但稳定性和尊严性不及刚性宪法。
一般认为,不成文宪法属于柔性宪法,因为没有统一的宪法典,宪法规范体现在普通法律或宪法惯例中,也就不需要特别的修改程序。但成文宪法并不一定都是刚性宪法,有些国家的成文宪法却属于柔性宪法,如哥伦比亚、智利、秘鲁、新西兰等国家的宪法。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也是一种形式上的分类,只具有相对意义。由于时代的发展,其界限也日趋于模糊,有的刚性宪法修改并不难,如1972年孟加拉国宪法,到1975年,先后修改四次,平均每年修改一次;而英国宪法修改却很困难,如妇女参政,历时数十年,才得以实现。即便同属刚性的宪法类型,但不同的刚性宪法在修宪方式、修宪难易程度上也不尽一致。
参考资料
刚性宪法 .知网空间.2024-10-07
最新修订时间:2025-10-06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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