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尚书是中国古代掌管全国司法刑狱的官职,隋代始设,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废止。明代刑部尚书为正二品,总揽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权,下设浙江、江西等十三清吏司分管地方刑名事务;清代升为从一品,实行满汉双尚书制,实际由满尚书主导。其职能涵盖案件审理、刑狱诉讼及法律修订,明代与
都察院、
大理寺合称“
三法司”,分掌审判、监督与复核。
在清时,由于统治者是来自山海关外的
满族人,所以为了维护满族的统治地位,清初各部主官均为满人。顺治五年(1648年),顺治皇帝在六部改设两位主官,满汉各一。刑部也由此首次迎来两位尚书,称“刑部满尚书”和“刑部汉尚书”。名义上,二者在行使职权时不分级别高低,完全平等,然而由于满人在整个社会处于统治地位,所以部内权力基本上掌握在满尚书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