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人是票据法律关系中的核心主体之一,指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行为人。作为基本当事人的组成部分,发票人需与付款人、收款人共同构成票据关系的必要主体。其行为直接关联票据效力,例如在本票中发票人可能同时承担付款责任。非基本当事人如承兑人、背书人等则通过后续票据行为加入法律关系。
发票人亦称“出票人”,是票据法律关系的核心主体,通过签名确认并对外发出票据,其行为直接决定票据的成立与效力。根据2022年高顿网校资料,发票人的法律身份需以书面签章形式明确。
票据当事人分为两类:1. 基本当事人包括发票人、
付款人和
收款人。三者于票据作成及交付时即存在,构成票据关系的必要主体。其中付款人可依据票据类型由发票人兼任(如本票),或为独立主体(如汇票)。
2. 非基本当事人涵盖通过承兑、背书等后续行为加入的主体,例如
承兑人、
保证人等。此类主体虽非必需,但能增强票据信用及流通性。